偿付行

编辑时间:2009-12-10 14:33:23
是在信用证中指定的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信用证指定偿付行时,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应立即向偿付行发出偿付授权书(Reimbursement Anthorization),通知授权付款的余额和有权索偿的银行等。出口地银行在议付或付款后,一面把单据直接寄往开证行,一面就向偿付行发出索偿书(Reimbursement claim)偿付行收到索偿书后,若已有授权,只要索偿余额不超过授权余额,就立即根据索偿书中的指示向出口地银行付款。由于偿付行付款并不审单,不以索偿行向偿付行证实符合信用证条款作为先决条件,因此,开证行收到单据发现单证不符,就可以要求出口地银行退款。若偿付行未能进行偿付,开证行并不能解除其自行付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