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维护学院与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2023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
第四条 院校代码:12661
第五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六条 学院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113号,邮编:410007;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金龙镇芙蓉北路湘阴段66号,邮编:414615。
第七条 学院基本概况: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成立于2002年6月,由湖南中医药大学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确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2021年10月19日,教育部批准湘杏学院举办者变更为“湖南中医药大学、湖南中盛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学院共享湖南中医药大学80余年的办学资源,现开设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护理学、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学、药学、中药学、制药工程、市场营销、应用心理学、药物制剂、生物工程13个本科专业。
第八条 学院全日制本科的招生包括普通类和对口吐鲁番市普通高等教育援疆招生计划。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党委和行政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招生录取原则和规程,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制定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公开招生信息,承担招生录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学院在招生录取期间由湖南中医药大学招生就业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等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专业及专业要求
第十二条 2023年学院面向湖南、浙江、新疆、广西、安徽、福建、重庆、广东、湖北、江西、西藏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文理科类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志愿,凡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
第十四条 各招生专业男女性别不限。
第十五条 各招生专业无科目加试和口试要求。
第十六条 护理学专业根据用人单位往年招聘要求,建议男生身高在1.68米以上,女生身高在1.58米以上。
第十七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以高考招生体检表记载的信息为准,按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再次强调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并作补充说明。
(一)考生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所有专业不予录取;
(二)色盲、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护理学、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学、药学、中药学、制药工程、应用心理学、药物制剂、生物工程;
(三)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色盲、色弱列出专业外,还包括市场营销专业;
(四)考生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三条第5项、第6项、第7项、第9项中列出相关疾病,慎重报考我院医药类专业;
(五)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学院建议肢体功能障碍考生慎报我院医学类专业。
我院不予录取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考生,新生入校后三个月内将进行体检复查,对复查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者,报学院审定后转至身体条件不受限的专业就读,本人不愿调整专业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考生报考情况执行志愿投档确定投档比例。
第二十条 不设学院志愿分数级差。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若平行志愿投档后未录满,学院根据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政策进行征集志愿的录取;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若第一志愿投档后未录满,再依次进行后续志愿的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对照专业计划实施录取。录取时若出现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
对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高考体检标准、所报专业均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总分低录取额满等情况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所有录取及退档考生以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的名单为准。如与生源所在省份排序规则不符,按生源所在省份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须满足我院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要求以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的为准;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认可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政策,以包含附加分的最终投档总分作为录取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非应届考生录取无附加要求。
第二十五条 新生录取信息在各省招办审核确认后通过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公布。
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内已投档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与我院公布的电话联系确认录取,未确认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学金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院按照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联合制定的最新收费标准收费,新生在入学报到时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将于新生报到前在入学须知和学院招生信息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 奖学金、助学金: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傅敏铨·唐木林”励志奖学金、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奖学金、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奖学金、奖励金额范围为500~12000元不等。学院设有国家助学金,资助金额范围为2200~4400元不等。
第二十九条 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湖南省已在各市州县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凡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可于入学前到户口所在地市 (县、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学院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的奖、助、贷、补、缓和退役士兵复学学费资助、征兵入伍学生学费补偿、直招士官学费补偿、校内外勤工助学等各类各层级的资助工作。
第七章 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院具体管理办法,学生在我院学习、修满规定学分,颁发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入学资格复查
第三十一条 我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过程中,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113号,邮编:410007,E-mail:596764462@qq.com,联系电话:0731-85381080 (兼传真);
(二)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金龙镇芙蓉北路湘阴段66号,邮编:414615,联系电话:0730-2221122,0730-2888999。
(三)网址:http://xxxy.hnucm.edu.cn/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解释权归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实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
2023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