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长安大学章程》,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长安大学。院校国标代码:10710。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教育部直属、全日制公办本科,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由教育部分别与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长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长安大学本科招生包括普通高考生(含艺术和体育类考生)、中外合作办学、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港澳台侨招生等。
长安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情况,择优录取。
第五条 长安都柏林国际交通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我校与爱尔兰都柏林大学合作举办的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入学即同时在两校注册学籍,采用“4+0”(即四年均在长安大学学习)双学位培养模式。学院开设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中外合作办学)、车辆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和交通运输(中外合作办学)三个本科专业。学生修完双方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所有课程且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即可获得长安大学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都柏林大学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长安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政策进行集体审议和决策。
第七条 长安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本科招生的常设工作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同时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长安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本校分省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长安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我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份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份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认可计入投档成绩的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不超过20分)进行阅档, 加分政策不适用于不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的招生类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可进行志愿征集。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可进行志愿征集。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根据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原则投档录取。超过1:1范围的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对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投档成绩结合体检结论等情况调剂录取,直至录取额满;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投档考生,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数学、语文、外语顺序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提供考生综合素质档案的省份,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我校只录取选考科目与专业要求科目一致的考生。
第十六条 我校普通类招生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我校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保送生、港澳台侨等招生项目,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单独发布招生简章或实施办法。戏剧与影视学类(分流专业含广播电视编导和戏剧影视文学专业)不组织校考,编导类统考成绩需达到所在批次控制线,高考文化课成绩需达到生源地普通专业第一批次本科录取控制线(合并批次省份按省指导线),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同分时依次比较文化课单科成绩、编导类专业统考成绩。体育类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成绩录取,同分时依次按照体育专业省统考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报考建筑类专业(含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的考生,建议具备美术基础。报考英语、日语专业的考生,按照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投档规则执行,学校对口试不另作要求。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英语、日语、工科试验班、国际工程班专业和艺术类、少数民族预科班,其招生专业本科教学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授课。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专业志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施大类招生,按照专业类录取的学生入学后按照专业分流办法进行专业分流,大类招生方案在长安大学本科招生网按年度进行信息公开。如学校对大类招生与专业分流进行改革和调整,以入学后相关分流和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有以学生成长成才为目标的激励机制,以及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保障机制。
激励机制中设有国家奖学金、校内奖学金、社会捐赠奖学金等;保障机制中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勤工助学资助、社会捐赠助学金、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冬寒补助、建档立卡家庭及同等困难学生专项资助基金等。学校资助咨询电话:029-82334149,61105098。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年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我校招生咨询电话:029-82334104、82334813,传真:029-82334099,监督电话:029-82334612。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sb.chd.edu.cn,本科招生微信公众号:zsb82334099。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相关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长安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