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复合型人才,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我校2024年在部分专业招收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按文件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招生简章。
一、招生对象与报考条件
(一)招生对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202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
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身心健康、成绩优异,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24年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
(2)所报考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不得与本科毕业专业属于同一专业类;具体专业所属学科门类、专业类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4版)”执行(附件1);
(3)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二、招生专业和计划
招生计划60人,学制2年,学费5000元/学年,详见表格。
招生专业 | 计划 | 所属专业类 | 授予学位 | 备注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0 | 经济与贸易类 | 经济学 | 本科期间所获学位(含双学位)专业不能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
行政管理 | 20 | 公共管理类 | 管理学 | 本科期间所获学位(含双学位)专业不能是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海关管理专业。 |
注:各专业招生计划人数将根据报考人数及生源情况适当调整。
三、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2024年5月30日12:00-6月5日12:00
2.报名网址:学校OA平台-办事大厅
3.报名需提交材料
(1)《申请表》(系统中填写,填写完整后提交至报名所在学院审核);
(2)近期免冠照片;
(3)本科成绩单(教务处盖章)扫描件;
(4)《申请表》中所填写的成果、奖励等事项的证明材料。
4.报名要求
(1)按要求如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申请表》;
(2)限报符合报考要求的1个专业志愿;
(3)“成果及获奖经历”栏仅填写本科阶段取得的具有代表性,且有相关佐证材料的成果、奖励;
(4)照片应为近半年本人正面免冠头像证件照,头像清晰(JPG格式,不超过40KB);
(5)所有纸质版材料原件须扫描或拍照生成JPG格式文件,并在“报名系统”中上传提交。
注:未按要求签字或不清晰、不完整的报名材料,视为无效材料。
四、审核、面试与录取
1.审核
招生就业处对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在6月初通过招生就业处网站发布,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参加学院面试。
2.面试
由招生学院组织各专业现场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未达60分的不予录取,面试具体安排详见后续通知。
3.录取
学校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根据面试成绩提出分专业拟录取考生名单和递补名单。拟录取、递补名单经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在招生就业处网站公示,同时,学校还将通过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信息平台”对录取名单进行公示。
递补录取:如拟录取考生出现放弃录取资格、未能如期取得本科毕业证和学位证,以及其他不符合第二学士学位录取要求的情况,则按递补名单顺序递补。
五、入校及培养
1.考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无故未能在报到日期截止后的两周内完成报到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入学报到时,不能提供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2.学校将在招生各环节核查考生是否符合报名条件,若发现条件不符者,有权取消其资格或考核成绩,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其学籍,毕业后发现的取消毕业证、学位证。
3.学校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为两年,全日制学习,纳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学生到达学习年限后,不再延长。
4.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符合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第二学士学位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第二学士学位学位证书,学位证书上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5.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按当年应届生身份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学生如中途退学,按退学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办理相关就业手续;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6.录取新生不转户籍,在校学习期间档案关系保存在学校。
7.学校不提供住宿。
六、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10-64492178
网 址:aeo.uibe.edu.cn
邮 箱:zhaosheng@uibe.edu.cn
微信公众号:GoToUIBE
七、监督机制与申诉渠道
1.学校在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将选拔办法、标准、程序以及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和申诉(邮箱:jc@uibe.edu.cn,电话:010-64492163)。
3.考生本人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请。
如有弄虚作假情况,将取消第二学士学位报名和录取资格,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上级有关部门依规严肃处理。
八、附则
如教育部调整相关政策,则以新政策为准,本简章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