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依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及河北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河北体育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13011236。办学层次为本科,办学类型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现有学府路、正定新区两个校区,学府路校区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府路82号,正定新区校区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正定新区恒阳路61号。
1984年4月,经河北省政府批准,河北体育学院在河北师范学院体育系整建制基础上筹建并开始招生。学校隶属于河北省体育局,是河北省唯一一所独立建制的本科体育专业院校。学校设有13个教学单位,16个本科专业。现有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5个,河北省重点发展学科4个。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河北省的文件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立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制定,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招生考试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整个过程实施监督。学院未授权或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活动。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五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河北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条 运动人体科学专业、运动康复专业选考科目为物理;其他专业不限制选考科目。
第七条 凡报考舞蹈表演专业,男性身高172CM(含)以上,女性身高162CM(含)以上。
第八条 学院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院的公共外语课以英语教学为主。
第九条 体检工作及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规定执行。患有如下疾病的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院2024年招生计划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结果为准,学院不预留计划。体育单招不列分省计划。
第五章 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领导下,在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按照“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录取原则及办法如下:
1、普通类
普通类专业达到河北省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河北省相关招生要求的情况下,执行河北省相应批次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在已投档范围内,根据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依次比对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择优录取。
2、体育类
普招类专业(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休闲体育、冰雪运动、体能训练专业):在考生文化成绩和体育专业成绩均达到河北省相应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河北省相关招生要求的情况下,执行河北省体育类相应专业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在已投档范围内,根据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依次比对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的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0.3+(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50×0.7,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
单招类专业(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均达到文化成绩、体育专项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以分项目计划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按照体育专项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文化成绩÷6×0.3+体育专项成绩×0.7,结果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面向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培养】:专业成绩使用河北体育学院校考成绩。在考生文化成绩达到河北省划定的体育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专业校考成绩合格,并符合河北省相关招生要求的情况下,执行河北省体育类投档规则,依据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若考生专业校考成绩相同,依次比对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的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择优录取。
3、艺术类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专业成绩使用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播音与主持类专业统考成绩。在考生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均达到河北省相应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河北省相关招生要求的情况下,执行河北省艺术类相应专业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在已投档范围内,依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依次比对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的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0.7+(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50×0.3,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
舞蹈表演专业,专业成绩使用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舞蹈类专业统考成绩。在考生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均达到河北省相应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河北省相关招生要求的情况下,执行河北省艺术类相应专业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在已投档范围内,依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依次比对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的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0.5+(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50×0.5,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
第十二条 对符合免试入学、享受加分或降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我院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
第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院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及资助
第十四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学生住宿费标准为500元/年。
第十五条 奖助学措施:学院根据相关规定设有学生奖学金制度、优秀本科新生学费奖励办法,建立了完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含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等资助政策)。为应征入伍学生按照国家政策减免学费,对河北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发放助学金等。
第七章 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河北体育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河北体育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学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府路82号
邮政编码:050041
咨询电话:(0311)89849188 85337585(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hepec.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zsxx.hepec.edu.cn
咨询邮箱:zsb@hepec.edu.cn
第九章 招生监督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十公开”的要求,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原则的贯彻落实。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0311)85337562。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河北体育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政策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