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培华学院。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培华学院
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证书查询网址: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
第四条 学校简介
西安培华学院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以本科教育为主,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全日制民办本科高校。
学校坐落于华夏文明的发祥地古都西安,办学历史悠久,文化积淀深厚,具有女性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传承和特色,前身可追溯到1928年,由陕西女子职业教育促进会筹办、陕西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西安第一女子平民职业学校”。1984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委备案,由著名教育家姜维之先生在恢复原“培华女子职业学校”的基础上,成立了新中国首家专门招收女性学生,开展女性教育的普通高校“西安培华女子大学”。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院校,并更名为西安培华学院(男女兼收),2007年成为西部首家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民办高校,2013年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合格评估,2014年获批为陕西省首批应用型建设试点院校,2017年列入陕西省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规划,2023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学校先后获得“全国创新创业50强高校”“全国暑期社会实践优秀单位”“全国红十字模范单位”“陕西省先进集体”“陕西省党建工作示范高校”“陕西省先进基层党组织”“陕西省平安校园”“陕西省文明校园”“陕西省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等称号。
第五条 办学地点: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大街888号(长安校区)邮编:710125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研究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教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纪委及相关二级学院等主要负责领导组成。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西安培华学院2024年面向全国部分省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级招考部门为准。
第九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普通类总计划的1%,计划使用坚持质量优先、保证公平的原则,主要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招生录取政策,按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学校对各省(市、自治区)符合教育部政策性加分或降分的考生按照投档分数录取。
第十一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考生,志愿不满时按当地省(市、区)级招办的政策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我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没有分数级差,全部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均满足第一专业志愿。
所有专业均不作男女比例限定,我校认可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分值。
第十三条 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的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组)志愿须满足我校在该专业类(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要求执行。艺术类专业录取时不限制单科成绩。
考生在专业课统考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相应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法执行生源省份规定。综合成绩相同时排序,若生源省份有规定执行生源省份规定,若生源省份没有规定按照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排队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考生须参加本省组织的体育类专业统考,我校不再组织单独考试,考生统考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份体育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投档条件,按照考生的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份按照该省份招生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所有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考生一经录取,由我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到校报到,经复审合格者正式注册。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将坚决予以清退。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西安培华学院招生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以上条款如与部分省份招生政策不一致,则以考生所在省份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严格按照陕西省发改委、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三条 我校无少数民族专用食堂,对饮食有特殊要求的少数民族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八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1.国家资助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2.学校资助
培华奖学金: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姜维之奖学金:2000元。
学长奖学金:1000元。
学生专项奖学金:500-30000元,包括学科竞赛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力学奖学金、自强之星奖学金、考研升学奖学金、外语考试奖学金、专升本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
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9-85680000
传 真:029-85680001
官方网址:http://www.peihua.c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西安培华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安培华学院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