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确保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 接受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2023年普通专科 (高职)招生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书记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和学院的招生规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督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三、学院概况
第七条 学校全称: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
第八条 学校国标代码:14732;四川招生代码5805;省外招生代码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九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
第十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十一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二条 办学地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护国大道 800 号
第十三条 学校隶属单位:泸州市属国有企业——西南医疗健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五、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1.投档原则:学院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则和录取照顾政策。
2.在总招生计划不变的情况下,可调整分专业计划。
3.专业安排:学院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结合专业志愿顺序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4.若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录取原则有明确要求的, 学院遵照执行。
5.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招生比例。
6.外语语种要求:不作语种要求,但学院只提供英语教学。
7.学院按照《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执行考生体检要求。对因身体健康状况致使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入学资格: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应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将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属于高考弄虚作假的学生,学院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由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六、奖、贷、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等各类奖助学金,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一定的勤工助学岗位。
七、招生工作的监督、申诉、咨询
第十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委办公室监督电话:0830-8957999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护国大道 800 号
招生电话:0830-8957666、0830-8957888
联系人:沈老师、王老师、刘老师
第二十一条 本招生章程由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