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为13824。
第三条 学院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概况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74年,坚持“德育为先、技能为重、育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培养高素质现代交通运输人才,是国家教育部正式备案的公办全日制交通运输类高等职业院校,是自治区首所技师学院,也是自治区唯一一所交通类专业院校。学院多年来始终立足交通,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先后获评教育部等六部委“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人社部“国家技能人才培育工作突出贡献单位”、交通部“全国交通运输类示范专业点”、人社部“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院校”、自治区首批“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自治区“高水平高职学校(A档)、高水平专业群(A档)立项建设单位”。学院教学设备值1.22亿元,固定资产总值6.01亿元,现有各类培养层次在校生10000余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招生、纪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处是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是以经济社会发展为依据,以学院办学条件为基础,以学生就业为导向,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经审定并报自治区教育厅正式批准后执行。2024年高职(含对口中职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管理部门及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生中心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
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机制。
第九条 学院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其划定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考生情况制定提档比例,投档情况最终按照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录取原则
1.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时以投档分为排序成绩,采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即对在我校投档比例线上且已经投档我校符合条件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以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当所有专业志愿都录取完毕后,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2.平行分择优录取规则:
如:对于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对文科、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下同)、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理科、蒙授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专业要求
空中乘务:
1.身高要求:男生身高175—185cm,女生身高162—175cm;
2.视力要求:无色盲、色弱、斜眼,矫正视力1.0以上;
3.面部、颈部、四肢及其它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色觉和嗅觉正常;
4.五官端正、口齿清楚、普通话流利、英文发音准确;
5.行走正常无明显的内、外八字,无明显的O、X型腿;
6.无精神病史及癫痫病史,肝功能正常,无肾炎、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病;
7.监护人及本人无刑事犯罪及行政处罚记录,无严重违规史。
第十二条 学院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新生入学后全部按英语组织外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三条 符合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规定的照顾录取条件的各类考生,我院录取按自治区招生的规定办理。加分政策按照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四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学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并通过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七条 颁发证书
学习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证书。
第十八条 学院执行国家奖、助学金相关政策,家庭困难学生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俭学。
第十九条 我院招生详细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1.学院官方网站:http://www.imvtcc.edu.cn/
2.学院招生咨询热线:0476—8823916、 8823857
杨老师:18247649555、武老师:13337152612
第二十条 学院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新城王府大街2号,邮编024005。
第二十一条 我院招生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电话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纪检监察电话:0476—8823918
第二十二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