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我院2020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一、院校层次、性质
学校全称:厦门演艺职业学院
学校代码:13767(全国代码)
学校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翔安东路1995号
办学层次:高职,学制三年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二、学校简介
厦门演艺职业学院创办于2002年,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学历文凭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是一所以艺术教育为特色,同时涵盖文、艺、经、管四大类实用专业技能教育的综合性院校。
学院以特色办学著称,办学成果显著,先后被指定为“中国特色教育示范基地”、“艺术学科教研基地”、“中国创新教育示范单位”、教育部高教司立项的全国首批五所“中国特色院校重要案例”等。此外,我院是北京舞蹈学院在福建省唯一的本科学历教育函授站,以及北京舞蹈学院考级院福建培训基地。建校以来,学院已为社会培养了近万名本专科毕业生,他们活跃在影视表演、
音乐表演、舞蹈表演、艺术设计、艺术教育与培训、空乘及财经管理等各条战线,为新时代祖国的发展事业贡献青春与力量。
2020年我院有四个专业大类以及八个专业,面向全国招收普通高考考生:表演艺术类(含舞蹈表演、国际标准舞两个专业)、表演艺术类(含音乐表演、现代流行音乐两个专业)、艺术设计类(含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动漫设计三个专业)、广播影视类(含影视编导、影视多媒体技术两个专业)、戏剧影视表演、播音与主持、模特与礼仪、体育艺术表演、空中乘务、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等专业。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文件精神为指导,结合我院历年招生录取数据进行分配。
三、2020年学院面向普通高考考生的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为准。
四、招生录取组织机构及录取规则
(一)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2020年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工作,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二)成立以学院党委纪检部门的院领导为组长的纪检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招生投诉电话:0592-3668006
(三)录取规则:
1.我院2020年所有招生专业均实行 “分数优先,遵循专业顺序”的录取规则。根据不同生源类别,将进档考生分为普通类和艺术类:
(1)全国的普通类考生按文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福建省艺术类考生按艺术类省统考类别的综合分(含照顾政策加分,下同)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其中,编导类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6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40%,美术、播音与主持类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音乐、舞蹈、表演类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然后将类别中的考生依次按专业填报顺序录取。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已录满,但有填写“服从专业调剂”,则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
(3)外省(市、区)艺术类考生,其文考成绩和艺考成绩达到各省(市、区)艺术类大专投档线后,按各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分计算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第一阶段录取后仍有专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则按照各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进行后续录取工作。
3.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4.空中乘务专业采用订单式培养方案,要求男身高170cm -185cm,女身高160cm -175cm,无纹身。请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慎重报考。
(四)学院纪检部门全过程监督考生录取及审核过程,其结果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各省(市、区)招委会招生录取文件精神执行。
五、2020年我院录取的各专业收费标准按学院网站公告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厦价服〔2013〕费28号文件执行。
六、学历文凭和学生资助待遇
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属国家计划内全日制统招学生,学生毕业时获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厦门演艺职业学院。在学费、学籍管理、学历文凭、“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及学校的奖、贷、助学等方面,按福建省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政策执行。
七、咨询、查询、联系方式
凡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可登录学院网站或来电咨询我院办学情况和有关招生资讯。学院网址:http://www.xmyanyi.com ,学院招生办网址:http://www.xmyanyi.com/zsb/index.asp,招生咨询电话:0592-3668017 0592-3668016(电话兼传真) 0592-3668015 ,招生咨询QQ: 1508536087, 微信公众号:厦门演艺职业学院
八、本章程由厦门演艺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