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招生类型包括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和参加湖北省技能高考考试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英文名称:Hubei Polytechnic Institute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玉泉路17号。
第十一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是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第四届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奖”、全国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全国高职院校就业工作示范单位、全国敬老模范单位、全国志愿助残示范基地、湖北省文明单位(校园)、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先进高校、湖北省党建工作先进单位、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湖北省首批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湖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湖北省高校科技创业孵化器、全国女大学生就业创业实践基地、国家级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全国高职院校资源建设优势学校、全国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试点单位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校长担任主任,分管招生工作、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党政办公室、纪委综合室、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创业指导处、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负责学校招生政策制定、重大招生事项研究决策。
第十四条 招生与就业创业指导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实施录取工作,处理与招生工作相关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综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产业发展趋势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以及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并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的动态调整机制。对产业发展趋势好且报考率高的专业,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减少招生计划。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在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投档后有空余计划的省份,按照各省有关要求参加征集志愿或将计划调整到其他省份使用。
第十九条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被录取到学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条学校各招生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一条 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使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美术与设计学类联考成绩,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普通类专业,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无专业志愿但服从调剂的进档考生,根据录取情况分配录取专业。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自治区)录取,执行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分类投档
湖北省专本连读试点专业只招收本省普通高考考生,根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录取后不得进行专业调整。
湖北省乡村振兴(原精准扶贫)计划只招收湖北省扶贫办建档立卡的家庭子女,经湖北招生信息网信息公示“2024年湖北省高职院校乡村振兴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可填报乡村振兴(原精准扶贫)计划专业志愿。
第二十三条 招生录取对象为列有招生计划各生源省份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各生源省份确定的调档比例。对进档考生,按照计划和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成绩相同,按照各生源省份排序规则录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认可各生源省份加分政策,根据各生源省份投档总成绩和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根据有关要求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教材由学校代为订购、支付,学生入学时预交教材费,毕业前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以上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为辅的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三十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持考生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如低保证等)向学校学生工作部资助中心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相关信息均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对外公告、公示。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湖北省孝感市玉泉路17号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创业指导处
邮政编码:432000
学校网址:https://www.hbvtc.edu.cn(学校官网)
https://zs.hbvtc.edu.cn(学校招生信息网)
招生部门:招生与就业创业指导处
联系电话:0712-2868616 2868615 2868212
传真电话:0712-2868613
咨询Q Q : 800087170
电子邮箱:524136689@qq.com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委托招生与就业创业指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