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更好的服务考生,服务社会,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黑龙江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单招代码:8003)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新区学院路999号
第三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学制:3年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概况:学院是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黑龙江省高水平高职院校、黑龙江省课程思政改革示范校、黑龙江省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单位、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50强院校、黑龙江省总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状单位,教育部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首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高水平专业群A档建设单位。
学院现占地面积88万㎡,建筑面积33.4万㎡,馆藏图书72万余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4357.24万元。学院现有专任教师507人,其中正高职47人,副高职216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人、黑龙江省政府特殊津贴2名、二级教授5名、博士8名、省级领军人才梯队1个、国家万人计划名师2名、学院有9位专家是全国行执委委员、省级名师9名、省级教学新秀2名、教学能手1名,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及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等26人,全日制在校生1.2万余人。
学院设有建筑工程技术系、市政与环境工程系、机电工程系、建筑系、建设工程管理系、工商管理系、艺术设计系、信息工程系、继续教育学院、公共教学部、军事体育部、思想政治部、现代教育技术与网络中心、图文信息中心、教学实训中心、创新创业中心。学院拥有建筑面积达8.73万平方米的集教学、科研、培训和服务于一体的校内实验实训基地9个,校外实习实训就业基地348个,形成了以土建为优势,以建筑工程技术、设备、管理为特色,土建、制造、财经、材料、电子信息、艺术、旅游7大类47个专业协调动态发展的专业结构布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并设立招生就业处。招生工作委员会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招生就业处为常设机构,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填报志愿
第七条 我院2021年单独考试招生分为A、B两个类别(A类主要面对普通应、往届高中毕业生;B类主要面对中专、职校、技校毕业生及其它社会考生)。共计40个专业,计划招生2200人。
第八条 考生于龙招港网上完成院校志愿及专业志愿填报后,本人须登陆我院招生信息网(http://zs.hict.org.cn/),点击“单招系统”,确认考生类别,成功缴费,并打印准考证,完成报名全部流程。
第九条 考生如出现跨类别填报志愿情况将视为填报错误,学院在录取时不考虑此志愿,志愿顺序依次递进。
第四章 考试安排
第十条 考生测试内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文化素质测试,二是职业素质与能力测试,总成绩为300分。其中,文化素质测试满分200分(数学、语文各100分);职业素质与能力测试满分100分。所有测试均由学院通过组织远程线上测试完成。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学院根据招生计划及考生志愿,按“专业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
第十二条 专业志愿的调剂:在同一志愿报考我院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中。录取过程中不进行跨类别专业调剂。
第十三条 如果总成绩分数相同时,依次按文化素质测试成绩、职业素质与能力测试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统一批文的标准执行。学费9000元/年的专业有: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家具设计与制造、数字媒体艺术设计、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其余各专业学费均为6000元/年,住宿费800元/年。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校内奖学金。学院和银行合作为贫困大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为部分贫困大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院的招生政策、录取结果等信息将及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电话:0451—85915000 85915700
招生网址:http://zs.hict.org.cn
招生咨询邮箱:zs85915000@163.com
第一十九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