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代码:14688。
第五条 地址:青岛胶州市九龙街道上合示范区产业新区淮河路1007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组织、领导和协调招生工作。
第九条 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检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计划和专业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计划和专业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严格执行“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根据考生高考总成绩和志愿,按照学校专业招生计划的1:1投档,由我校审核录取,对进档考生直接录取到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
第十三条 学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
第十四条 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五条 各专业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我校官方网站或拨打我校招生咨询电话查询。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各专业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文件规定标准执行。退费标准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凡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非法机构或个人的招生结果不予认可,并保留追究非法机构或个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2—58255088(招生处);58255060(教务处);58255101(办公室);58255070(学生工作部)。
传 真:0532—58255100。
学校网址:www.qdpecedu.cn。
电子邮箱:qdysgzzsc@qd.shandong.cn。
通信地址:青岛胶州市九龙街道上合示范区产业新区淮河路1007号。
邮 编:266318。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青岛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