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章 学院基本信息
第二条 学院名称: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代码:14762
第四条 办学层次和学制:专科,三年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 学院地址:广西防城港市江山半岛教育园区
第七条 学院网站:
第八条 招生咨询电话:0770-2076116
第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普通全日制专科的招生工作。招生对象为参加202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院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
学院简介: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家公办高等学院,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核准备案,由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举办、建设和管理的国家公办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院校,规划全日制在校生规模10000人。学院位于防城港市江山半岛教育园区内,校园占地面积600亩(规划用地1000亩),已投资5亿多元,目前可容纳在校学生6000多人。
学院濒临大海,交通便利,风景优美,环境优雅,青山绿水环绕,是读书求学的理想场所。校舍总建筑面积为11.8万㎡,拥有教学大楼4栋、数字化图书馆1栋、基础实验室20多间,专业实验实训室7间、多功能体育室内场馆和户外运动场、标准四人间学生公寓及餐饮中心等各类现代化的教学、科研和生活设施等。现有教学行政用房和学生宿舍各5万多平方米;配备教学、生活仪器设备等价值共5726.24万元,配备图书约17万册,为广大师生提供了较好的理论和实践一体化教学的先进教育教学环境条件。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目前已储备教师81人,其中:副高职称以上专任教师20人,研究生学历专任教师37人,同时聘请一批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客座教授和顾问。
学院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的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强化学院专业特色和优势,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建设成为一所立足广西、面向全国、辐射东盟的特色鲜明的职业院校。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开展录取工作。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经教育部批准,学院办学初期设置机械工程与信息技术系、经济管理系、水产系、医药与健康系等4个系,首批开设高职招生专业有:大数据与会计、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与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水产养殖技术等专业。2021年秋季开始招生,计划招生1000人。实际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下发文件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院实施“阳光招生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总原则。
第十五条 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原则
1.录取原则: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所规定的录取批次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含政策性照顾分值)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相关专业。
2.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到有剩余计划专业。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3.招生计划将根据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相关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我院认可考生高考体检信息,成绩和身体条件合格的予以录取,开学后学院组织复检,对不符合专业条件的学生调剂至相近专业。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照《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加分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其它原则
各招生专业对考生无男女限制、无外语语种限制。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通过自治区高考信息台或我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六章 学费收、退说明
第二十条 学费收取标准: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各专业收费标准请登录我院官网查询。
第二十一条 学费退费办法: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按学院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及助学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新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机构(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学院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勤工助学、学院奖学金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新生“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根据国家资助政策规定,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交齐学杂费的新生。可通过申请新生“绿色通道”先入学,之后可采取不同方法予以资助。
2.学生各类奖、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入学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自治区及我院设立的各种奖、助学金,标准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通过勤工俭学岗位,帮助自己完成学业。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和入学复查
1.凡被学院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上注明的时间,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不报到且未办理延迟报到手续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入学注册。
2.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3.被录取考生的户口,可由考生自主选择决定是否迁移,如办理户口迁移,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九章 毕业与发证
第二十六条 毕业与发证
1.学院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将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并由教育部监制和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院专科毕业证书,学院名称为“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
2.通过职业资格考核的学生,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毕业生就业实行学院推荐、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学院按国家普通专科毕业生就业政策为学生办理有关手续,使用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在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官网上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 特别申明:学院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考试、招生、录取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防城港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