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州理工学院,国标代码13773,现已发展成为以工为主,理、工、经、管、文、医、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学制四年,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西江滨大道8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专业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0591-62990012。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七条 学校2023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具体招生专业和计划数以福建省教育厅批准或福建省考试院汇总公布为准。
第八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
第九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专业录取原则
1.学校专业录取原则为: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投档比例为专业招生计划的1:1。出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择优录取。投档分相同的,按专业基础知识、职业技能测试、公共基础知识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确定考生位次。
2. 学校执行福建省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制定的有关加分的录取照顾政策。
第十二条 学校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在福建省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和学校网站上公布,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果公布后统一寄出。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方能注册。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7〕46号)文件要求执行。学校2023年收费标准如下:
1.学费
(1)健康服务与管理、电子信息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通信工程、网络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电子商务、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工程、经济学、商务英语、审计学、投资学、物流管理、工程造价、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土木工程、工程管理等专业,每生26500元/学年;
(2)护理学、康复治疗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财务管理、广告学、生物技术、网络与新媒体、数字媒体技术、视觉传达设计等专业,每生28500元/学年;
2.住宿费
学院2023级新生统一安排住宿,所有宿舍均配备空调,收费标准分为两档:
(1)2000元/生·学年(4人间);
(2)1600元/生·学年(6人间);具体以学生实际入住宿舍为准。
第十五条 学费、住宿费等如有调整,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注册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退费办法参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入学及文凭发放
第十七条 已录取的考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报到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提前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福州理工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列》,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奖助政策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特别困难学生4500元/生·年,困难学生28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校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在校期间,根据课业成绩、综合表现等可申请学校各类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上级文件精神,可在当地教育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福州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网址:www.FIT.edu.cn
学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西江滨大道8号 邮编:350506
咨询电话:0591-62990018,62990020,15806096763,18750793736,18705912529
学校微信号:FIT-13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