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普通本科、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选拔优秀人才,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13378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七条 计划性质:国家统招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招生计划:学校遵循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条 学院简介:美丽的青岛,有个诗意的别称——琴岛。在青岛,有一所以琴岛命名的大学——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是由青岛理工大学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规范化独立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院设施齐全,环境优美,占地1060亩,校舍建筑面积40.4万平方米,图书资料120万余册,电子图书68万余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67亿元,建有68个实验室和18个实训基地,拥有全国领先的校园云计算平台,实现校园网络无线全覆盖。学院先后获得山东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院校、青岛市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高校、2018、2019连续两年获得山东最佳社会声誉高校等荣誉称号。
学院设有本科专业37个、专科专业21个,设土木工程系、机电工程系、计算机工程系、建筑系、会计系、经贸系、外语系、艺术系和国际交流中心,在校生16800余人,其中本科11100多人,专科5700多人,留学生200余人,教职工1100余人,主讲教师77%以上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琴院学子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以及文化艺术等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不俗的“战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数学建模大赛、电子设计竞赛、智能汽车大赛、结构设计大赛、山东省大学生机电产品创新设计竞赛等大型比赛,2019年全年累计获奖489项,其中,国家级86项,省级320项。
学院坚持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引领,加大基础投入,优化学科机构,强化综合培养,突出专业特色,培育校园文化,提升办学质量,努力建设一所学生成才、家长信赖、政府放心、人民满意的高水平大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我院本、专科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由青岛理工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身体健康的考生。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我院按照生源省(区、市)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七条 我院招生录取批次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安排进行。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1)我院对于进档考生,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综合素质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所在省的规定录取。末位同分的考生由我院择优录取。
(2)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3)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
(4)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设置综合分的省份按照综合分数从高到低排名录取,尚未设置综合分的省份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录取,如遇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录取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5)中外合作专业:会计(中澳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原则区别于其他普通类专科专业,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单独录取。
(6)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对各专业进档考生依次录取,山东、浙江不再进行专业调剂;天津、海南按照专业组录取的,当考生所填专业均已录满时,我院可依据考生填报的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志愿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录取。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
(7)如遇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录取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我院公共基础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我院开设德语、法语、俄语专业,符合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不建议其他小语种考生报考我院。各专业(类)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并向录取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条 我院按照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学分制收费,详情参见《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本科年度学费标准为:普通文理类18000元/生/年,艺术类19000元/生/年。专科年度学费标准为:普通文理类11000元/生/年,艺术类13000元/生/年,中澳合作办学20000元/生/年。住宿费1200元/生/年。
第二十三条 我院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政府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我院还设立琴岛学院内部奖学金,每年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按等级发放奖学金,奖学金获奖率约40%。奖学金最高标准为8000元/生·年。
第二十四条 我院学生可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最高不超过8000元。具体政策按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我院原则上不减免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获得各类奖学金、申请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等方式解决。建议考生在报考我院前,认真分析我院收费标准并根据家庭实际经济条件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退学学费规定: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颁发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对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颁发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毕业生享受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我院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照教育部阳光高考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和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edu.shandong.gov.cn/,也可登录我院网站查询 http://www.qdc.edu.cn 或http://zsjy.qdc.edu.cn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邮编:266106
咨询电话:0532—86666668 86666267 86666720 86666265
传 真:0532—86666270
学院网址: http://www.qdc.edu.cn
E-mail:qdzb13378@163.com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我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