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政策与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原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院校国标码:13589。
第三条 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办学地点及办学条件:我校2001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2012年12月经教育部批复,由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转设更名为重庆对外经贸学院。现有合川校区(重庆市合川区学府路9号)、铜梁校区(重庆市铜梁区学府大道304号)两个校区,占地1277.6亩,校舍建筑面积约29.7万平方米,是重庆市政府命名的“重庆市园林式单位”。目前设有跨境商务学院、文学与创意传播学院、外语外贸学院、大数据与智能工程学院、数学与计算机学院、管理学院、艺术设计学院、音乐舞蹈学院、影视融媒体学院、学前教育学院、体育与健康学院、政治课教学部等12个二级学院(部),开设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45个、专科专业4个,在校生19000余人。学校拥有功能齐全的现代化教学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和综合配套的服务设施,能满足学校各专业现代化教学需要。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和专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七条 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
第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于报考我校师范类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应慎重考虑是否报考该专业。
第九条 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翻译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其它专业原则上不限外语语种,但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不安排其它语种的教学。
第十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除高职分类和高职扩招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其中艺术类、体育类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或参加经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认可的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专业合格证。我校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面向全国三十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45名,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三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在符合教育部和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我校可以对各专业间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志愿填报为依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劳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在当地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对实行“平行志愿”的录取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 以内,对实行“顺序志愿”的录取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六条 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按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投档规则投档到我校的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优先录取。普通类考生的专业录取根据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如考生文化成绩相同则按照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排序;没有明确规定排序规则的省份,则依次比较文化综合成绩、语文成绩、英语成绩、数学成绩。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其它志愿考生,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七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联考(统考)专业成绩为依据,若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建议高校录取原则与投档原则保持一致的,我校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首先比较专业成绩、文化成绩,若相同再按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排序。若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没有具体要求,我校按照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照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文化成绩、文化综合成绩、语文成绩、英语成绩、数学成绩。
第十八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学校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招生录取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二十条 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经当地招生主管部门调剂(无我校志愿但愿意服从调配)投档给我校的考生,我校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上海市、浙江省、天津市、海南省、山东省、重庆市、河北省、福建省、江苏省、湖南省、湖北省、广东省、辽宁省等新高考省份考生按公布的选考科目(含首选科目、再选科目等)要求录取。
第五章 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二条 我校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颁发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奖贷学金、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校学生可申请获得以下奖助: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综合奖学金、优秀新生入学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包括特等全优奖、学习优胜奖、文体竞赛优胜奖、学术科研奖、精神文明奖等)。除上述奖助外,为对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学业支持,符合国家规定的贫困生贷款条件者,还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当年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可在家庭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学费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批复的具体专业收费标准执行,本科四年制、专科三年制,其中普通类本科专业学费15000-16000元/年,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18000元/年,体育类本科专业学费15000元/年,普通类专科专业学费11000元/年,艺术类专科专业学费12000元/年。具体本、专科分专业学费标准在我校《招生手册》、《新生入学指南》、学校招生官网、学校财务处《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收费标准公示牌》等渠道公示和查询,退费按渝价[2005]487号文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标准为 1000-1500元/年。
第七章 入学及复查
第二十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第一学年在铜梁校区学习,第二学年迁回合川校区学习直至毕业。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我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委会的领导下由招生处负责具体实施,校党委纪检负责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23-42881909)。我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招生热线:023-42888768、42897897、42888798(FAX)
咨询QQ:1326976495、1325482229
电子信箱:ccibezs@sohu.com
学校网址:http://www.ccibe.edu.cn
学校招生网:http://zs.ccibe.edu.cn
学校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学府路9号(合川校区) 邮政编码:401520
重庆市铜梁区学府大道304号(铜梁校区) 邮政编码:402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