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桂桂林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国标代码为:14822,办学地点为桂林市永福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木兰街7号。
第四条 学院办学性质:民办非营利性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高专,学制三年,业务主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管理。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七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桂林信息工程职业学院全日制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桂林信息工程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招生领导小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拟定招生计划和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桂林信息工程职业学院招就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校招就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学校招生监督工作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以及广西自治区原则与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在生源省招生考试院(办)的组织、监督下进行,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首次在广西区内招生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实行平行志愿录取,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投档原则。
第十四条 对进档考生,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安排原则,为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各专业计划数根据生源情况可适当调整。考生同分情况下比照语文、数学、英语、理综(文综)依然同分的情况下依据考生获奖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对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如所填专业计划已满,则参考考生所填报的志愿调剂录取到相近专业,如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在录取过程中,执行教育部和广西自治区有关政策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规定。
第十七条 在录取过程中若招生计划未录满,执行教育部和广西自治区有关政策征集志愿的规定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无男女生比例和民族类别限制。
第十九条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第五章 奖(助)学贷政策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资助政策,在校学习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安排贫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家庭困难学生可在当地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教育厅、自治区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经自治区物价局审核批准,我校的学费及住宿费标准如下:
1.学费:电子信息工程技术:9500元/年、电气自动化技术:9500元/年、机械制造及自动化:9500元/年、计算机应用技术9000元/年、大数据与会计:9000元/年、电子商务:9000元/年;
2.住宿费:4人间:2400元/年、六人间:2000元/年(宿舍内均配有上床下桌,衣柜,空调,洗衣机,独立卫浴,饮水机等设施;
3.退费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毕业及就业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对毕业生在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参加公益活动的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定。正式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由桂林信息工程职业学院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毕业证书,每年发放一次。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特殊情况,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门设立毕业生就业处,通过学校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促使毕业生顺利就业,并由省教育厅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八条 我校应届毕业生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当年专升本政策执行专升本工作。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物价局)要求公示费用并进行收取。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招生联系电话:0773-3161777、3162777
学院网址:咨询QQ:2562430264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桂林信息工程职业学院招就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