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章 招生对象和报名条件
第五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八章 现代学徒制概述
第九章 组织保障及时间安排
第十章 体检要求
第十一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二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四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合作单位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1﹞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7号)、《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省高职教育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23﹞4号)、《关于做好2023年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教考﹝2023﹞13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学校与合作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现代学徒制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学校组织考试考核,自主择优录取”的方式,并接受纪检监督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953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广州校区: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91号,邮政编码:510630
江门校区: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连荷路25号,邮政编码:52909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学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现代学徒制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现代学徒制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现代学徒制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现代学徒制招生录取的组织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牵头制定招生工作方案、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审核考生资格、成绩公示、录取等工作。学校教务处是学校现代学徒制招生考试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编制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考试考务、组织阅卷登分、成绩复核等工作。学校现代学徒制教育学院是学校现代学徒制招生管理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对接合作企业、开展招生宣传、组织考生报名、初步审核考生资格、协助考务工作等。现代学徒制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现代学徒制概述
第十四条 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概述
现代学徒制是职业教育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选择,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有效途径,是校企联合办学的一种形式。实施现代学徒制能促进校企的融合,实现校企一体化育人,为学校提升专业服务地方产业发展能力和提高职业院校的生源质量及人才培养质量的能力开辟了新路径;推动高职院校的内涵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为企业缓解转型升级中技术技能人才匮乏的难题提供了新方法,特别是为企业解决岗位技术技能人才选、育、用、留问题找到了新出路;为学徒构建了一个开放性、个性化在岗学习与提升的平台,实现学历、能力与职位的多项提升,为个人的发展拓展更大的空间和赢得更多的机遇。
现代学徒制的核心是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具有校企联合双元育人、交互训教、在岗培养、学徒双重身份、工学交替、岗位成才的特点。
第十五条 学校2023年在现代通信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数字媒体技术、工商企业管理、移动商务、现代物流管理7个专业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招生。实行先招工后招生和招生招工同步进行的两种方式。
第十六条 现代学徒制实行校企合作自主招生、实施交互联合培养。
1.学校与合作企业联合招生,共同制定招生招工方案,完成招生的命题、考试和录取工作。
2.校企双方根据专业特点和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共同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程和教材,采用学校教师和企业师傅双导师教学,实行学徒工学交替的学习模式,培养适合企业需要和能实现个人发展的高质量技术技能型人才。
3.校企双方共同制订考核标准,采取“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对学徒进行共同管理和评价。学徒在岗带薪学习,经校企双方共同考核合格后,获全日制文凭。
第十七条 现代学徒制招生参照普通高中和中职毕业生的考核办法、录取原则,由学校和合作企业共同命题、共同考核。报考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的考生除应符合招收基本报考条件外,必须与培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签订并明确双方权责义务。年满18周岁的考生可在征询家长意见后个人签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考生应由本人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共同签订。
2.报考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的考生与合作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即具备双重身份,既是学校的学生又是企业的员工。考生与合作企业双方须在录取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涵盖整个高职录取就读阶段。已签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合同未覆盖高职就读阶段的,须在到期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过期、离职未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学籍自动终止。
3.报考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经学校录取后,工作岗位按学校与企业共同设置的岗位进行培养,其工作待遇严格按照学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执行。
第五章 招生对象和报名条件
第十八条 报名条件
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2022〕6号)普通高考报名条件规定的高中、中职应往届毕业生,并参加了广东省2023年普通高考报名。
考生应为试点招生专业合作企业的在职员工。试点录取的学生应在录取前与合作企业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且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涵盖录取学生学习期间。考生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第六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九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
学校2023年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招生,招收普通高中和中职应往届毕业生325人,具体如下:
招生专业 | 招生计划 | 学制 (年) | 学费 (元/生·学年) | 合作企业 | 招生对象 |
工商企业管理 | 50 | 3 | 5250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10000号运营中心 | 符合条件的高中、中职应往届毕业生 |
移动商务 | 50 | 3 | 5250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10000号运营中心 | 符合条件的高中、中职应往届毕业生 |
计算机应用技术 | 25 | 3 | 6410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10000号运营中心 | 符合条件的高中、中职应往届毕业生 |
工商企业管理 | 50 | 3 | 5250 | 深圳市南合通航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 符合条件的高中、中职应往届毕业生 |
现代物流管理 | 50 | 3 | 5250 | 深圳市南合通航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 符合条件的高中、中职应往届毕业生 |
数字媒体技术 | 25 | 3 | 6410 |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 符合条件的高中、中职应往届毕业生 |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 25 | 3 | 6410 |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 符合条件的高中、中职应往届毕业生 |
现代通信技术 | 50 | 3 | 6410 | 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符合条件的高中、中职应往届毕业生 |
所有考生只可以选择报考1个专业志愿。
第二十条 录取的现代学徒制试点班学生,不得转学,不得转专业,原则上不得转入同一专业普通班;试点班学生因应征入伍、生病等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休学、复学后,学校和试点企业没有继续开展试点的,经学校、试点企业和学生协商一致,可按学校有关规定,转入同一专业普通班学习。
第七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 所有考生必须参加学校自行组织的线下考试,考试科目为“文化素质”及“职业技能”,两个考核科目合并同卷进行,“文化素质”分值40分,“职业技能”分值60分,两科卷面满分值合计100分。
第二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考生,原则上安排不超过招生计划的3倍人数参加考核。
第二十三条 缺考考生做自动放弃招生考试处理。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的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录取原则:学校根据报考考生的专业志愿及成绩情况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拟录取考生的考核成绩不低于考核满分值的40%。学校根据考生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录取最低分数线上录满计划为止。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体检结果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被录取。
第二十六条 考试成绩在学校招生网站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半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程序透明、公开,录取工作在学校纪检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八条 报考学校现代学徒制并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其他类型高职(专科)层次的招生录取,但是可参加夏季高考本科层次院校的录取。报考学校现代学徒制并被录取考生参加夏季高考被本科院校录取后,取消学校现代学徒制录取资格。
第九章 时间安排
第二十九条 时间安排
时间安排 | 工作内容 |
5月11日至14日 | 考生根据报考流程图在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及填报志愿。选择“学考+网测”考核方式的考生通过系统自动验证报考资格后缴费、预约观看视频,进行“网测”后填报志愿;选择其他考核方式的考生根据系统指引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后进行报名及填报志愿,等待系统自动验证或报考院校资格审核 |
5月15日前 | 高职院校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考生资格审核工作并公布获得报考资格的考生名单 |
5月16日前 | 获得报考资格的考生根据院校招生网站公布的招生简章指引缴纳考试费 |
5月17日前 | 高职院校完成考场编排并指引考生打印准考证 |
5月20日至21日 | 高职院校组织考核 |
5月24日前 | 高职院校公示考核成绩 |
5月27日前 | 高职院校在网上录取系统提交考核成绩,并提交拟录取方案及录取最低分数线 |
6月1日前 | 省招生办公室通过录取系统审核高职院校提交的拟录取方案 |
6月2日前 | 高职院校完成自主招生录取工作,在本校招生网站上公示经审核通过的录取考生名单。招生院校根据本校招生工作安排另行确定录取通知书发放时间 |
第十章 体检要求
第三十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三十一条 工商企业管理、移动商务、现代物流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可能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色盲、口吃、听力受限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十一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三条 经学校录取的现代学徒制试点班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四条 自主招生录取新生报到时须核验考生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中职、中专、职中、技校)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无相应证书证明将不予报到和注册。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将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校按规定取消录取考生入学资格后产生的空额计划不进行补录。
第十二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 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理工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经管类专业学费 5250元/生·学年。
第十三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七条 学校现代学徒制试点班在籍学生享受各类奖助学资助项目。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8253289、020-38253329
传 真:020-38252682
电子邮箱:guptzb@gupt.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upt.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gupt.edu.cn
第三十九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詹晓
监督电话:83969100-8200
传 真:020-38252682
电子邮箱:jwb.gupt.gd@chinaccs.cn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现代学徒制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委托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