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贵州毕节市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入学工作通知

2024-05-29 21:24:09| 发布者:科驴教育|分类:小学| 62阅读| 举报

2024年贵州毕节市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已公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本次义务教育阳光招生的具体事宜,希望广大家长及时关注,如有相关疑问,请关注少儿升学频道为您实时做出的更新。

  各县(自治县、市、区)教育科技局(教育局),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1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教基厅函〔2024〕11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1〕3号)《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黔教发〔2020〕17号)《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全面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大班额专项规划(2022—2025年)的通知》(黔教督〔2022〕11号)要求,维护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招生管理体制

  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继续实行“市级统筹、县(市、区)为主、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市级指导,市、区共管”的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教育资源,严格执行划片招生政策,制定具体招生方案,规范工作流程,保障招生公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方案制定、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和督查落实等工作。

  二、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

  (一)全面落实“6周岁”入学政策。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2024年秋季学期小学一年级入学新生应为2018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二)完善延缓入学相关手续。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常态化开展控辍保学工作,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小升初整班移交政策,健全入学通知书制度,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防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确保辍学生常态化动态清零。

  (四)严厉查处非法办学行为。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非法办学行为。严禁出现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坚决杜绝适龄儿童少年入教入寺不接受义务教育。

  三、坚持免试就近入学

  (一)坚持免试入学规定。所有公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严格遵守免试入学规定,不得使用考试、面试、测试、测评、竞赛、面谈或者任何变相形式选拔生源。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严禁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公办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公办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按照强弱结合原则合理调配对口直升的小学和初中,保障教育机会公平。

  (二)严格划片招生政策。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要求,根据县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确保各学区之间优质教育资源大致均衡和片区(学区)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在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一般实行单校划片;在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可根据实际稳妥推进多校划片,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免费学位,按照公办学校划片办法统一招生。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跨县(市、区)招生。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改革试点校足球人才招生另行规定。

  (三)严格“公民同招”政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纳入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制定本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必须落实“公民同招”工作要求,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坚决杜绝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登记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电脑随机派位招生由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不得由学校自行组织,随机派位过程应邀请公证机构、中小学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监督,派位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落实民办学校计划招生制度,严格按照《贵州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方案》规定,控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规模和占比;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已下达计划的不得随意调整并超计划招生,未下达招生计划的不得擅自招生。

  (四)严格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招生。全市公、民办学校招生报名登记时间均不得早于7月30日,具体招生时间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办学校不得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就读民办学校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民办学校也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登记报名。

  四、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一)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权利。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原则,不断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程序,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不得要求随迁子女家长提供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在参与报名、摇号等环节对随迁子女一视同仁,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享有平等入学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应充分考虑随迁子女的特殊性,联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提前将入学条件及要求广泛宣传告知。学校须实行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二)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教学校就读;因残疾程度较重不能进入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的,应采取送教上门的形式实施教育,并纳入特教学校学籍管理。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按照“一人一案”原则,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除经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定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儿童少年外,做到“应入尽入”。

  (三)落实教育优待政策。落实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优才卡”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优化办理流程。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优先将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安排到寄宿制学校就读。

  五、巩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果

  (一)防止大班额问题反弹。坚持把发展义务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重中之重,切实办好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结合“二孩”政策出台以来义务教育学龄人口增长趋势,科学编制区域内城乡中小学布局规划,确保城乡中小学布局与区域学龄人口变化相适应。加快新建、改扩建项目建设,确保按照预期交付使用,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切实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划片入学需求。统筹用好现有教育资源,严控起始年级班额,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逐步实现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的均衡目标。

  (二)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通过实施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结对帮扶、强校带弱校、均衡配置师资等方式,缩小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差距,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义务教育的需求。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学校管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师资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让搬迁群众子女享受优质教育资源,实现“有学上”到“上好学”。

  (三)做好均衡分班和学籍管理。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对一年级新生,必须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均衡配备师资,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班级名称一律采用“年级+班级”格式。学校分班工作应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完成。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完成新生学籍注册。严格落实学生“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禁止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学校不得为违规跨县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

  六、全面推进阳光招生

  (一)做好招生入学信息公开。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在招生工作开始前,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入学方案、招生划片范围、入学条件、招生计划(招生人数、班级数、班额等)、报名流程、招生时间节点、招生咨询方式、举报受理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招生信息,民办学校还应通过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主动公开招生计划、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及标准等相关信息。涉及政策调整的,要将终确定的政策再次公开,并及时公布招生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努力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学校不得给教职工下达招生指标,不得通过给中介回扣、许诺升学、优惠收费、照顾分班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对生源进行摸底。

  (二)优化招生流程和材料。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便民、高效原则,进一步优化招生报名程序和证明材料。对要求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逐项核查,列出材料清单,提前向社会公布。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或实际办理程序复杂繁琐且有关单位无法证明的,或者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原则上一律取消。

  (三)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对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等情况的,要提前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学校建设,按规划及时投入使用,有效增加学位供给。招生期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对辖区内可能新增大班额的学校进行预警提示,并及早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提前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确保社会稳定。民办义务教育招生规模占比偏高的地方,必须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及时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按规定逐年降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占比和总量。

  七、健全招生监管与问责机制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提出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认真学习招生政策,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违规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公正性。对违规的公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对违规的民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教育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行政执法,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违规参与招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违纪的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直至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等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努力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宣传部门、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加大《义务教育法》和《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家长依法送其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要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当地入学政策,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应适时召开发布会,就关键政策及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取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或招生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客观、准确、详细,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各地出台重大改革举措前,必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并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确保2024年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方案,于2024年6月20日前将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正式文件送市教育局基教科备案,9月20日前,将本县(市、区)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教育局基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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