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海洋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东海洋大学2023年普通本科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
第三条
广东海洋大学2023年普通本科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专业要求,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依法招生。
第四条
广东海洋大学2023年普通本科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广东海洋大学
第六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66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海大路1号;邮政编码:524088
第十二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海洋大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院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与普通类招生委员会为同一机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艺术类专业校考、招生录取及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四、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学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批次参照生源省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十七条
艺术类招生专业范围:2023年艺术类招生专业包括美术类和非美术类专业,美术类专业包括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等4个专业,非美术类专业包括音乐学、舞蹈编导、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等4个专业。
五、招生对象和报考条件
第十八条
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条件的考生。
第十九条
所有艺术类专业在规定计划投放时,必须分艺术文理(历史、物理)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只招收艺术文(历史),规定计划不分艺术文理(历史、物理)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则文理(历史、物理)兼招。
第二十条
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要求,凡规定考生须取得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组织的艺术专业统考合格证才能报考的,考生必须持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专业统考合格证方可报名。考生高考报名的艺术类型与报我校专业所属类型必须一致,不准跨类型考试。
六、专业考试报考方法
第二十一条
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专业考试报考方法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要求进行。
七、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进行录取。
第二十四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档规则出档后,艺术类统考专业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投档至本校的广东省生源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分相同的按排位先后录取,分数相同且无排位的,按照术科统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顺序,相同科目成绩高排前的规则进行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投档至本校的非广东省生源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艺术类统考专业综合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术科统考总分)×50+(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总分)×50;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照术科统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顺序,相同科目成绩高排前的规则进行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采用四种动态排名方式之一作为录取排序综合成绩,并使用“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录取。具体以当年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要求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新生入校需进行专业水平复查,具体操作实施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对身体检查不合格者或其他违反招生纪律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八、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实施学分制收费,报到注册前,先按通知缴纳专业学费;回校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所修课程的学分学费;学生公寓住宿费900-1700元/学年(最终以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入住宿舍收费价格为准)。
九、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设立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新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
(二)设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生可在秋季学期开学前,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设立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特别优秀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四)设立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当年考入的广东省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一年级新生可申请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五)设立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在校生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六)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以申请勤工助学岗位,通过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工作,获取劳动报酬,解决部分生活费用。
(七)设立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目前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面为30%,奖学金等级为一、二、三等。
(八)设立社会类奖助学金。主要是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资在学校设立的各类金额不等的专项奖助学金。
(九)设立临时困难补助。学生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发放一定的一次性临时性资助。
十、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群众对招生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联 系 人:吕老师
监督电话:0759-2383146
传真:0759-2383145
电子邮箱:jwb@gdou.edu.cn
第三十三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9-2396115
传真:0759-2383182
电子邮箱:zsb@gdou.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gdo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jy.gdou.edu.cn
十一、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3年普通本科艺术类专业招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海洋大学授权广东海洋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