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660。
第三条 学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17号 (邮编:411104)。
第四条 学校性质:独立学院。
第五条 招生对象:普通高中毕业生。
第六条 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七条 修完学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工作小组的领导指导下贯彻执行国家以及各省市招生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湖南工程学院监察部门监督下开展工作并接受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进行本科招生。按照不超过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机动指标用于调节各省考生上线不平衡问题,严格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相关费用,我院严格按照湖南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三条 住宿:公寓住宿1200元/人/年,普通宿舍600-800元/人/年。
第十四条 各专业学费与教材费标准:
层次 |
学科类别 |
学费 (元/年) |
教材费 (元/年) |
本科 |
土木工程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 |
14950 |
800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工程管理、电子信息工程 |
13000 |
800 |
|
产品设计、环境设计 |
18000 |
800 |
|
会计学 |
14605 |
800 |
|
经济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市场营销、旅游管理、电子商务、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金融工程 |
12700 |
800 |
|
英语 |
12500 |
800 |
第十五条 教材费为预收,每一学年后按班级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学校确定土木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会计学为热门专业,按照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文件,学费已经上浮15%。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各省划定的批次和分数线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规则:学校不组织艺术专业招生的校级考试。报考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美术专业考试,录取时按照生源省份录取规则进行投档录取,专业、文化成绩合格,并按生源省份规定的专业、文化成绩所占比例,折合成综合成绩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调阅档案比例按生源所在省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考生外语语种必须为英语,新生入学后一律用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取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该加分在投档、分专业时均适用。
第二十二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规定的选考科目要求。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按一个院校加一个专业填报志愿、投档录取的省份,学校按考生投档专业录取。按专业组填报志愿、投档录取的省份,学校在不同专业组下按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若因专业招生计划限制,不能满足考生第一志愿专业,由学校顺序安排到其剩余志愿所报专业,所有志愿专业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未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按成绩优先的平行录取原则确定专业,采用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生源省份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同分考生按生源省份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生源省份没有统一规则的依次按照语文、数学、英语、文(理)综合排序。
第二十三条 鉴于报考独立学院考生最终就读的不确定性,为避免浪费学校宝贵招生计划,学校会电话联系投档考生,征询就读意见,考生在学校所属批次录取期间务必保持高考报名时所填联系方式通讯的畅通,表达真实就读意愿。
第二十四条 对考生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高考报名体检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做退学处理。
第五章 新生入学规定
第二十五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时间以前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对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新生学校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奖、助、贷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并设有多种助学措施。
(一)国家奖、助学金:学校按规定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1.5‰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4%评定;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分别资助每人每学年4400元、3300元和23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20%评定。
(二)学校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分为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5‰评定;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5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5%评定;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10%评定;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15%评定。
(三)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四)助学措施: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五)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0731-58688318
网址:www.hnieyy.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