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2022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相关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院校国标代码:14046)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学制四年。学院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下店路15号,毗邻福建农林大学福州金山校区。大学一年级在福建农林大学安溪校区就读,大学二年级至四年级在福州校区就读,入学报到地点以我院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三条 学院依托福建农林大学优质的教育资源办学,共享福建农林大学优美的校园环境,共沐其80多年办学历史积淀的丰富校园文化;拥有教育部正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院与加拿大圣文森山大学合作举办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
第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承认学历并经电子注册的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相应的学士学位。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学生完成协议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将同时授予加拿大圣文森山大学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批次,分别以生源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院招生相关信息可登录学院招生网站浏览。
第六条 考生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高考报考条件,男女比例不限,入学后主修外语语种为英语。福建省考生报考英语专业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福建省考生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高考外语成绩按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业体检受限标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院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体检复查后遗留问题的处理,学院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院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投档规则和报考我院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批次,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0%,部分省份和批次对投档比例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比例投档。
第九条 学院各专业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对进档的非美术类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遵循考生专业志愿进行调配,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专业志愿的考生);若投档成绩相同,将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排序录取;如果仍相同,再参考考生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
第十一条 我院美术类考生录取,安排在福建省艺术类本科批省考阶段,按考生艺术类综合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
第十二条 录取到我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考生,应有填报该专业志愿。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政策
第十三条 学院2022级各专业学费标准按闽价费〔2015〕169号和闽发改服价函〔2020〕337号文件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按闽价费〔2016〕87号文件执行。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因转学、退学、休学以及其他原因变动学籍的,学院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文件规定一律按实结算。
第十四条 奖助学金政策
(一)学院根据国家、省级相关文件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二)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比例为本年级专业学生总数的40%。
(三)学院对省级及以上各类学术、科技、文化、艺术等竞赛活动获奖的学生按规定予以奖励。
(四)学院设立相关勤工助学岗位,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劳动取得一定报酬;学院积极开辟社会资助渠道,具有较为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
(五)学院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专设雅思学习奖学金和国际交流助学金,每学年组织一次评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负责招生工作,包括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具体实施新生录取和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工作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查处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况,举报投诉电话为0591-86391735。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我院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如因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或政策变更,按新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情况由学院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下店路15号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招生办公室
招生咨询电话:0591-83768357、83799336
学院招生网站:http://jsxy.fafu.edu.cn/
招生办电子信箱:jsxybkzsb@126.com
邮编:350002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