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0年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名称
中文名称:昆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英文名称:Kunming Preschool Teachers College,英文缩写为“KMPTC”,
学校代码:14631。
第五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六条 主管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办学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职教基地文汇路4号。
第八条 学校简介:昆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立于2018年2月,是一所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由昆明市人民政府主管,业务接受省教育厅指导。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园占地525亩,校舍建筑面积15.47万平方米,投资7.8亿元,建有综合大楼、教学楼、实训楼、学术报告厅、图书馆、体育馆、标准运动场、食堂、学生宿舍等高标准的基础设施,配备了十余类功能齐全的校内实验实训室,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达1600余万元。学校现有专任教师313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139人,“双师型”专任教师57人。
学校主要面向学前教育事业及管理服务类行业实施全日制高等专科学历教育,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学校立足昆明,服务云南,辐射南亚东南亚,打造特色鲜明、省内一流、全国有影响力的应用型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接受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二条 2020年学校招收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财务管理、电子商务、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和音乐教育、美术教育、老年服务与管理共10个专业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学校通过云南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官方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的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在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的统一组织下,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时,在纪委的监督下考生成绩以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投档分数为准。
第十六条 同一投档批次中,充分尊重考生专业志愿,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对于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果未能按志愿进入所报考的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的,学校按考生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取满额并符合报考要求的专业。
第十八条 当录取考生的数量不足以完成招生计划时,学校将根据教育部以及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征集志愿。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考生体检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建议慎重考虑报考师范类专业。
第二十条 具体招生专业要求:
1、所有专业要求: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热爱劳动、文明礼貌、诚实守信。
2、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专业要求:
(1)五官端正,性格开朗。
(2)眼球无变形,无色盲、色弱、斜视。
(3)面部无明显疤痕,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
(4)口齿清楚,听力不低于5米。
(5)无精神病史及癫痫病史,肝肾功能正常,无各类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病。
(6)身体无缺陷;
(7)语言表达能力好。
3、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专业需参加由云南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学校认可专业统考成绩。
第五章 入学报到及复查
第二十一条 我校确定的录取名单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所属系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二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生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昆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学校各专业学费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学费一类(教育类)(学前教育、早期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3400元/生/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学费二类(经济管理类)(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财务管理、电子商务、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和老年服务与管理)4000元/生/学年;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4人间)1200元/生/学年、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6人间)600元/生/学年,最终收费标准以云南省发改委核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可在当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后可向学校申请困难学生补助,学校建立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为一体的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特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昆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昆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71-64872075、0871-64872078、0871-64872076
传 真: 0871-64872075
学校网址:http:www.kmyesf.cn
电子邮箱:mxd1021@126.com
邮政编码:651700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二〇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