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更好的服务考生,服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053)
学院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新区学院路999号
第三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学制:3年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概况:学院是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黑龙江省高水平高职院校、黑龙江省课程思政改革示范校、黑龙江省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单位、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50强院校、黑龙江省总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状单位,教育部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建筑设备工程技术专业(群)被评为首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
学院现占地面积88万㎡,建筑面积33.4万㎡,馆藏图书72万余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4357.24万元。学院现有专任教师507人,其中正高职47人,副高职216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人、黑龙江省政府特殊津贴2名、博士8名、省级领军人才梯队1个、国家教学名师2名、学院有9位专家是全国行执委委员、省级教学名师9名,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及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等26人,全日制在校生1.2万余人。
学院设有建筑工程技术系、市政与环境工程系、机电工程系、建筑系、建设工程管理系、工商管理系、艺术设计系、信息工程系、继续教育学院、公共教学部、军事体育部、思想政治部、现代教育技术与网络中心、图文信息中心、教学实训中心、创新创业中心。学院拥有建筑面积达8.73万平方米的集教学、科研、培训和服务于一体的校内实验实训基地9个,校外实习就业基地348个,形成了以土建为优势,以建筑工程技术、设备、管理为特色,土建、制造、财经、材料、电子信息、艺术、旅游7大类协调动态发展的专业结构布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并设立招生就业处。招生工作委员会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招生就业处为常设机构,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七条 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艺术类考生还须参加黑龙江省美术统考;对口升学考生须参加黑龙江省对口升学统一考试。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符合国家高考报名条件,参加本年度高考的考生,根据我院各专业培养对考生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按我院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录取。
第九条 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调档比例根据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条 院校志愿: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补缺录取其它志愿考生。具体情况根据各省的生源实际确定。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同批次同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其专业的确定依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总成绩相同时,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理综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文综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专业志愿的调剂:在同批次同一志愿报考我院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符合专业培养对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的专业中;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进行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考生参加黑龙江省美术类统考,符合艺术类专业录取条件,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相关要求按投档成绩择优录取。
第五章 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以下简称“高本贯通”试点)
第十四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教职函〔2021〕44号)要求,学校今年开展“高本贯通”试点工作。“高本贯通”试点招生对象为省内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考生,以高职(专科)层次录取,经转段考核合格后,以专升本形式录取到对应本科院校继续学习。招生计划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布为准。试点专业如下: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工程学院土木工程专业(本科)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术学院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工程学院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本科)
第十五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批次为高职提前批次,五年均在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培养。
第十六条 “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前三年学费由高职院校按照本校专科同一专业标准收取,后两年学费按照本科高校同一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考核转段由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向学生公布。考核由本科院校牵头开展,时间一般在第二学年末。考核合格学生由学院在第三学年春季学期办理“专升本”录取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再进行本科阶段的“高本贯通”培养,进入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按专科毕业标准继续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生若自愿退出“高本贯通”培养计划,可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按照专科毕业要求继续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前三年为专科学籍,由高职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通过转段考核的学生,以专升本形式进入对接本科院校后转为本科学籍,由本科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培养期间,原则上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十九条 “高本贯通”试点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前三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转段进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后两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高本贯通”试点其他事宜按照《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统一批文的标准执行。建筑工程技术(中外合作办学)、建筑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为15000元/年;建筑室内设计、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家具设计与制造、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平面设计方向)专业学费为9000元/年;“高本贯通”建筑工程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专业学费为前三年6000元/年,后两年4500元/年;其余各专业学费均为6000元/年,住宿费均为800元/年。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校内奖学金。学院和银行合作为贫困大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为部分贫困大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的招生政策等信息将及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学院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电话:0451—85915000 85915700
招生咨询邮箱:zs85915000@163.com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