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招生行为,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招生秩序,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招生政策,综合评价、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考生。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国各省市普通高考招生。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重庆护理职业学院(ChongqingNursingVocationalCollege)
第五条 学校标识码:4150014576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非营利)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八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解放东路600号
第九条 基本办学条件: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设立,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一所全日制民办非营利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由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全额出资举办,位于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解放东路600号,毗邻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青杠老年护养中心。学校占地522.15亩,校舍面积13.65万平方米,现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2304.89万元,馆藏图书37.05万册,现有教职工381人。学校于2016年3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同年开始招生。现开设有护理、助产、康复治疗技术、老年保健与管理、社区康复、中医康复技术、社会工作、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等9个专业,面向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省市招生。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等。
第十一条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本着教育公平的原则,根据各省人口基数,考虑生源质量、就业需求等因素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上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经教育部批复的招生来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2024年我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所有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招生专业有护理、助产、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老年保健与管理、社会工作、言语听觉康复技术。招生省市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等。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七条 录取基本原则:学校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八条 录取办法
(一)学校遵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投档规则。
(二)对于报考我校,符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择优录取。
(三)新高考改革省市取规则如下:我校严格遵循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招生录取照顾政策和“专业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规则。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按照考生投档分数排序进行录取。
(四)非新高考改革省市录取规则如下:专业安排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办法进行确定。对于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志愿因分低未能满足,则参加第二专业志愿的录取,以此类推参加后序专业志愿录取。考生所填报志愿都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按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除以上所有要求外,我校在录取过程中还将按照以下原则实施录取:
1.外语语种要求:我校各专业不限应试外语语种,但所有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均为英语。
2.男女生比例要求:所有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但鉴于专业特点,助产专业不招收男生。
3.录取体检标准:我校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如考生满足其中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条件的,为避免产生退档和专业调剂,请谨慎报考。
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就业,报考护理、助产专业的考生,参照行业用人标准按照下列身高限制条件录取,女生身高不低于1.50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60米,四肢无残疾。护理、助产、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老年保健与管理、社区康复、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言语听觉康复技术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为避免产生退档和专业调剂,请谨慎报考。
第十九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将及时在学校官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官网(www.cqnvc.com)查询。
第二十条 入学及复查: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属于高考弄虚作假的考生,学校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退回原籍。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学费: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社区康复、社会工作专业10000元/年。护理、助产、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言语听觉康复技术专业12000元/年。住宿费:900-1000元/年。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助学保障:我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向我校申请办理。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特困补助、学费减免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等。
第二十三条 学历证书颁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护理职业学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qnvc.com
招办电话:023-87389028、023-87389029
监督电话:023-87389115
招办邮箱:cqhlxyzs@163.com
招办地址: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解放东路600号
邮政编码:402763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其他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重庆护理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