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招生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确保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及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校简介
第一条 学校名称:福建江夏学院(国标代码:13763)。
第二条 学校地址: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溪源宫路2号。
第三条 办学性质: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
第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江夏学院。颁发学历证书种类:对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并按规定上报国家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本科毕业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为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学校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开展监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0591-23535016。
第三章 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及有关要求
第八条 学校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所有招生专业均为本科层次,仅面向中职生招生。
第九条 具体招生专业和计划数以省教育厅批准或者省考试院汇总公布为准。
第十条 严格执行福建省有关收费规定,按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标准收费,具体分专业学费可登陆学校招生网站查询。涉及退费问题按闽价费〔2005〕435号文件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须合格。
第十二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有以下情况者,学校不予录取:
(一)体检不合格的考生;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1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7.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予录取的专业:动画、艺术设计学。
第十三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要求: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各招生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坚决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专业录取原则:依据中职学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福建省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录取照顾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助、贷、补、减及勤工助学基本制度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课业成绩、综合表现等可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学校各类奖学金。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上级文件精神,可在当地教育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缓交等多元化的资助体系,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招生信息获取途径
学校网址:https://www.fjjxu.edu.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地区大学城新校区溪源宫路2号;
邮编:350108;
招生咨询电话:0591-23535033、23531322;
招生办网址:https://zsb.fjjxu.edu.cn;
招生邮箱:zsb@fjjxu.edu.cn;
招生办公室微信公众号:福建江夏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福建江夏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到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依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并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