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西安音乐学院(英文译名:Xian conservatory of music)。
第三条 西安音乐学院坐落在世界历史文化名城西安,校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108号。学校隶属陕西省教育厅,是一所培养音乐舞蹈艺术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公办学校,是全国独立设置的音乐专业院校之一,是西北地区一所独立建制的高等音乐学府,是省级“双一流”培育高校。学校创建于1949年,前身是贺龙元帅在晋绥边区创建的“西北军政大学音乐部”;1950年改称“西北艺术学院”;1953年调整为“西北艺术专科学校”;1956年改建为“西安音乐专科学校”;1957年整体搬迁至西安市南郊雁塔区长安中路现址;1960年正式定名为西安音乐学院,至改革开放前一度更名为“陕西艺术学院”;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学校恢复西安音乐学院建制。
第四条 本校办学类型为艺术类,未设分院、分校,也未设校外教学点,所招录的学生全部为本科层次。
第五条 西安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监督委员会和招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领导与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各部门、各院(系)参与招生工作。
第七条 西安音乐学院招生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招生办设在招生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八条 招生工作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负责对招生考试各个环节的监督工作。西安音乐学院纪委设立纪检监察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投诉电话:029-88667023。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音乐学、音乐表演、音乐教育、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以上校考专业为全国计划,不列分省计划,文理兼收。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录音艺术、艺术与科技专业、艺术史论、艺术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以上非校考专业为分省计划,分省计划数以各省考试院公布的当年计划汇编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课统考,外语语种不限,进校后教学外语统一为英语,男女录取比例不限。使用各省舞蹈类专业统考成绩录取的舞蹈表演专业舞种限芭蕾舞、中国舞,舞蹈学和舞蹈编导专业舞种限芭蕾舞、中国舞、现代舞。
第十一条 音乐类校考专业均需参加基本乐科考试并设合格分数线。
第十二条 我校执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规定的批次设置以及投档原则。艺术史论、艺术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录音艺术、艺术与科技、舞蹈学、舞蹈编导、舞蹈表演执行各省招考委关于高考加分的规定;不列分省计划的专业均不执行各省招考委关于高考加分的规定。
(一)校考专业录取规则
报考我校音乐学、音乐教育、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专业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省级统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依据考生校考成绩择优录取。校考成绩末位同分者,依据高考文化课总分(750分制)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高考成绩同分者,依次依据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满分非750分制的省市,需先按750分制折算。
(二)统考专业录取规则
报考我校录音艺术、艺术与科技(电子音乐作曲、电子音乐制作、音乐数字媒体、钢琴调修)、舞蹈编导、舞蹈学、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省级统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进行平行志愿择优录取,其中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各占50%。综合成绩计算办法:综合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50%+(省级统考成绩÷省级统考满分×高考文化课满分)×50%。综合成绩末位同分者,依据高考文化课总分(750分制)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高考成绩同分者,依次依据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三)不进行专业测试的专业录取规则
报考我校艺术史论、艺术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的考生,无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或校考要求,在普通类专业相应批次录取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执行相应批次录取规则,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进行平行志愿择优录取。高考成绩末位同分者,依次依据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四)破格录取规则
为进一步发挥学校专业优势、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延揽部分专业优秀、有发展潜力的音乐后备人才,加强音乐专业人才的自主培养质量,在考生所报招考方向录取名额未满的情况下,对高考文化课成绩未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专业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进行破格录取。
I类破格:音乐学、音乐教育、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各招考方向具有突出表现、特殊才能的考生(中学期间参加国内外顶尖比赛获奖者,奖项列表附后,获奖时间截至校考报名结束之前),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文化课录取成绩可破格至生源所在省份2024年本科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90%以上(小数向上取整),考生按专业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破格录取。Ⅰ类破格奖项列表如下:
国内顶级比赛:
中国音乐金钟奖
国际顶级比赛:
柴可夫斯基国际音乐比赛
肖邦国际钢琴比赛
范·克莱本国际钢琴比赛
维尼亚夫斯基国际小提琴比赛
意大利帕格尼尼国际小提琴比赛
美国印第安纳波利斯国际小提琴比赛
伊丽莎白女王国际音乐比赛
捷克布拉格之春国际音乐比赛
日内瓦国际音乐比赛
德国慕尼黑Ard音乐比赛
利兹国际钢琴比赛
卡迪夫国际声乐比赛
Ⅱ类破格:音乐学、音乐教育、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各招考方向,校考成绩合格且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省份2024年本科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可按专业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破格录取。
Ⅲ类破格:音乐表演(陕北民歌演唱)专业是在陕西省委省政府直接关怀下的陕西文化建设品牌项目和我校特色专业,肩负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使命,为保证该专业方向开设的延续性,报考我校音乐表演(陕北民歌演唱)方向当年度校考且成绩优异,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文化课录取成绩可破格至生源所在省份2024年本科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75%以上(小数向上取整),考生按专业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破格录取。
破格录取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本科招生办公室实名提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作弊等行为者,将被取消录取资格,不再递补录取。破格录取按照录取I类、Ⅱ类(Ⅲ类)的顺序依次录取。各类破格考生专业成绩末位同分者,依据高考文化课总分(750分制)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高考成绩同分者,依次依据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录取时我校在国家招生政策指导下,自行划定各省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不设单科分数线。在第一志愿可报多个专业的省份,符合我校录取条件的考生,可专业调剂录取。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考生须诚实守信,凡弄虚作假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六条 我校根据国家规定,执行陕西省发改委、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的当年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项目 专业 | 学费 (元/学年) | 住宿费 (元/学年) |
艺术史论、艺术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 15000 | 1200 |
音乐学、音乐教育 | 15000 | 1200 |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 15000 | 1200 |
舞蹈学 | 15000 | 1200 |
艺术与科技 | 15000 | 1200 |
音乐表演 | 18000 | 1200 |
录音艺术 | 18000 | 1200 |
舞蹈表演、舞蹈编导 | 18000 | 1200 |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专业奖学金、勤工助学、社会专项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伙食补贴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一)国家资助: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二)学校资助:
学校奖学金:甲级奖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乙级奖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丙级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
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第十八条 本章程发布以后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政策有不相适应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学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108号
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zsb.xacom.edu.cn
邮政编码:710061
联系电话:029-88667076
传真电话:029-88667077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西安音乐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