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牡丹江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233,上级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学校是国家公办、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两级学位授权体系,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单位;作为黑龙江试点高校,顺利完成新一轮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工作;学位类别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并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六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区域,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及近几年计划执行、毕业生就业情况,做好专业结构、区域结构调整,科学合理制定招生来源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择优录取。
第九条 投档比例: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在不同批次规定的投档比例进行设置。
第十条 录取规则
(一)普通类专业
1.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当考生投档成绩达到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且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照分数从高到低录取到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中,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2.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相关政策执行,考生须满足填报志愿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3.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相关文件执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二)艺术类专业
考生需要达到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文化课和专业课省级统考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1.按照投档成绩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照分数从高到低录取到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中,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2.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艺术类专业录取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体育类专业
考生需要达到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本科文化课和专业课省级统考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1.按照投档成绩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照分数从高到低录取到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中,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2.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体育类专业录取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照顾政策
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分配专业的依据。
(五)相同条件考生专业录取原则
1.非综合改革省份。等效投档成绩相同的多个考生进入同一专业时,优先录取享有照顾政策的考生。如无照顾政策,普通类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录取(文史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艺术类、体育类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高的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的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2.综合改革省份。等效投档成绩相同的多个考生进入同一专业时,优先录取享有照顾政策的考生。如无照顾政策,普通类按照所在省份投档成绩的同分排位由高到低进行专业录取,同分排位相同时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历史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语文、外语、数学;物理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数学、外语、语文);艺术类、体育类按照所在省份投档成绩的同分排位由高到低进行专业录取,同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高的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的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时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部分专业特殊要求:英语、商务英语、翻译(英语翻译)、法语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三条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体检要求按照本年度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历与学位
第十四条 学生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要求,达到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许毕业,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七章 收费标准和奖助学贷
第十五条 学杂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项目:学校设有(1)国家奖学金;(2)国家励志奖学金;(3)国家助学金;(4)学业奖学金;(5)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国家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可通过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校外机构资助等解决学习、生活的后顾之忧。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入学的新生,予以取消入学资格,报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配合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章程根据教育部和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咨询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牡丹江师范学院,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章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文化街191号
牡丹江师范学院 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157011
招生电话:0453-6511440 6512058
学校网址:http://zs.mdjnu.cn
电子邮箱:msyzs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