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四川美术学院(英文名称:Sichuan Fine Arts Institute,学校标识码:4150010655),创建于1940年,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学科、专业齐全的综合性美术学院。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
学校现有黄桷坪校区(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正街108号)和虎溪校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南路56号)两个校区,占地1106亩。
第三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四川美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四川美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表现,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四川美术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全国统一招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本科招生的决议,组织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招生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参与和监督招生工作中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第三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等因素,科学制定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无预留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上级主管部门最终批准文件为准,学校保留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的权利。2024年拟招生专业如下: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条 报考条件
(一)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高考报名条件。
(二)身体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学校专业学习的要求,非色盲。
第五章 报考要求和招考办法
第十一条 报考普通类专业的考生,无需参加省统考和学校本科招生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高考后直接填报志愿即可。普通类专业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录取批次及招生计划以计划投放省份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二条 报考省统考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书法类统考,并符合所在省份公布的书法类统考合格要求,高考后填报志愿即可。学校依据考生书法类省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录取批次和招生计划以计划投放省份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投档录取规则按计划投放省份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报考校考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与设计类统考,在符合所在省份公布的美术与设计类统考合格要求的基础上,报名参加学校校考。如经考生所在省份招考部门复核,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则校考成绩无效。
报名参加校考的考生,只能在造型类和设计类中选择一类报考,不可兼报。学校校考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成绩达到复试资格分数线的考生方可参加复试。复试按造型类、设计类两个类别分别发放校考合格证,合格证发放数不超过对应类别招生计划数的4倍。
第十四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在本科教学中仅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须在本科阶段完成英语课程学习及考核,或在达到学校认可的语言考试相应等级(分数)的基础上申请英语课程免修。
第六章 校考报名与考试
第十五条 报名和考试安排
学校校考具体安排及相关要求详见《四川美术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简章》及相关公告。凡符合四川美术学院2024年校考报考条件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办理网上报名与缴费手续。未按规定流程报考或报考手续不全的视为报考不成功,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初试
初试考试内容及具体要求详见《四川美术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简章》。学校根据初试成绩,按不超过各类别招生计划数的8倍分别划定造型类和设计类复试资格分数线。具备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试报名确认,否则视为放弃复试资格。学校保留根据复试名额缺额情况按初试成绩依次递补复试资格考生的权利。初试成绩不计入复试。
第十七条 复试
复试考试科目及具体要求详见《四川美术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大纲》和《四川美术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简章》。复试以专业综合分排序发放校考合格证。专业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
造型类专业综合分=素描×40%+色彩×35%+命题创作×25%;
设计类专业综合分=素描×30%+色彩×30%+设计基础×40%。
第七章 志愿填报
第十八条 普通类、省统考类
考生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志愿系统填报学校专业志愿。
第十九条 校考类
考生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志愿系统填报学校专业志愿(以下简称“省志愿”),并于2024年6月按要求在学校“本科招生专业考试报名系统”填报专业补充志愿和专业方向志愿(以下简称“校志愿”)。
学校依据省志愿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省志愿“服从专业调剂”且专业志愿数不足时,学校根据校志愿顺序安排专业(方向);未按时按要求填报校志愿的考生,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业(方向)。
第八章 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室有关招生录取的政策和规定,开展新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录取原则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学校按以下原则录取。
(一)普通类
按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并安排专业,单科成绩不作要求。文化投档成绩相同时,使用计划投放省份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比较。
(二)省统考类
使用书法类省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省统考成绩达到所在省份书法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高考文化投档成绩须达到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依据招生计划投放省份的投档规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使用计划投放省份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比较。
(三)校考类
校考类专业不安排分省计划,按以下原则全国排名录取:校考类专业均文理(或历史类和物理类)兼招,考生符合报考条件,美术与设计类省统考成绩符合所在省份公布的合格要求,对应类别校考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份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校考专业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和安排专业,专业综合分计算方法同前。
如遇专业综合分相同的,则依次比较高考文化相对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所在省份普通本科控制分数线,以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校考专业综合分占比最高科目单科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总分、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按上述要求录取后,考生所报类别录取名额未满的情况下,校考专业综合分排名位于报考类别合格生源的前10%(小数向下取整)且高考文化课成绩不低于所在省份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85%(小数向上取整)的考生,可按上述校考类录取原则依次破格录取。
破格录取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作弊等行为者,将被取消录取资格,不再递补录取。
第二十二条 如志愿填报专业均已录满,服从专业调剂者,由学校调剂到同一招考类别下其他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高考改革省份选考科目要求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报考我校工业设计专业必须同时选考物理、化学两门科目方可报考;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均不提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四条 高考文化成绩加分政策
高考文化成绩加分政策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学校校考类专业录取时不承认政策加分。
第九章 入学及复查复测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四川美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和复测。凡复查或复测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并将舞弊考生情况通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考生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有弄虚作假、违纪舞弊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学校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章 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奖助办法。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与发放,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一)国家奖(助)学金包括:
1.国家奖学金(标准为8000元/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年)。
3.国家助学金(标准分别为一等助学金4500元/年,二等助学金3300元/年,三等助学金2500元/年)。
(二)学校奖(助)学金包括:
1.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全额奖学金(标准为当年应缴学费的100%)和一、二、三等奖学金(标准分别为4500元/年、2500元/年、1500元/年)。
2.励志奖学金(标准为1500元/年)。
3.单项奖学金:奖励类别包括科研成果奖励、创作成果奖励、综合素质奖励、创新创业奖励及专项奖学金(标准为100元至10万元/项)。
4.助学金: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和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等。
5.勤工助学金:学校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为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支付报酬。
(三)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不举办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培训,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未在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任何中学建立生源培训基地。学校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学校授权以学校或学校委托名义进行招生宣传、考前辅导等活动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保留因不可抗力因素调整考试方案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校网址:https://www.scfai.edu.cn/
学校招生网址:https://www.scfai.edu.cn/zsb/
招生处电话:(023)65921056,传真:(023)65921055。
招生处官方微信公众号:川美招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室电话:023-65921038,邮箱:jiwei@scfai.edu.cn。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简章、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四川美术学院对本章程享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