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0年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正、公平、公开” 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1481。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颁发证书:我校培养的本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专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浙江水利水电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学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583号。
第十条 邮政编码:310018。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贯彻执行相关的招生政策和规则,负责招生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6929017),同时接受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20余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各省(市、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及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当地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传统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七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省(市、自治区)的考生,学校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在浙江省及全国其他公布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省(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中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规则
(一)浙江省内考生,按浙江省新高考政策执行,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进档考生,只要政审、单科成绩、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二)对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平行志愿”原则录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若出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非第一学校志愿(或平行志愿)的进档考生,在计划未满专业中根据上述原则录取。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且政审、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学校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三)无专业加试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新疆预科班的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普通高校“专升本”(含双高院校合作计划)招生录取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水利水电学院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中职本科一体化培养招生录取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
第二十八条 学校英语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国际商务、商务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如生源不足时,则按英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降分录取至额满。英语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九条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因专业培养需要,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新能源科学与工程、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不适宜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的考生报考。
第三十条 为鼓励成绩优异的考生报考我校,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具体参见《浙江水利水电学院2020级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查询。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和各类社会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提供资源保障,学生进校后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转专业的具体规定,有多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校联系方式: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招生网:
微信公众号:浙水院招生
电话:0571-86929123
传真:0571-86929124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583号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310018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浙江水利水电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