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执招”的要求,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湖北恩施学院(原湖北民族大学科技学院);学校代码为13250。
第三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科门类:初步形成了以医学为重点,管理学、艺术学、工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布局。
第五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湖北恩施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湖北恩施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校址:湖北省恩施市龙洞河路,邮编:445000。
第七条 办学层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全日制普通专科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贯彻落实招生政策,实施阳光招生工程,在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规范地组织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
7、协助有关省招办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所有招生专业均不受男女比例和民族限制,即汉族考生和少数民族考生享有同等的报考录取权利,对少数民族考生按有关省招办规定的优录政策录取。
第十条 所有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一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进校三个月内学校组织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予以退学。
第十二条 实行异地远程网上录取,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考生所报学校志愿和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身体受限或单科成绩受限者除外)。
第十三条 坚持优录原则,严格按各省(市、自治区)优录政策执行。录取进入专业时,所有已投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进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对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
第十四条 艺术类录取原则:所有艺术专业科目不限。各省统考所涉及到的专业,必须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的专业统考本科合格分数线;其他各省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我校认可相应省招办所指定的专业考试合格成绩。
1、湖北省考生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双上线的前提下,按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折合后的综合分排序投档,投档分数结构如下:
(1)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学:[(高考文化成绩+优录加分)×40%+专业统考成绩×60%]×2=综合分;
(2)舞蹈学、舞蹈表演:按专业统考成绩排序投档,根据投档情况择优录取。
2、报考我校艺术专业的外省考生,我校承认当地艺术统考或联考成绩,录取规则按照所在省(区)艺术类招生录取的有关政策执行。若各省艺术类录取规则不明确,则按照专业和文化成绩双上线的前提下,以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折合后的综合分排序投档,投档分数结构如下:
(1)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学:[(高考文化成绩+优录加分)×40%+专业统考成绩×60%]×2=综合分;
(2)舞蹈学:按专业统考成绩排序投档。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考生文化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
3、我校护理学(口腔护理订单班)专业填报要求:形象气质佳,口齿清楚;
护理学(美容护理订单班)专业填报要求:形象气质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cm,男生身高不低于170cm。
第十五条 体育类录取原则:所有体育专业文理兼收。各省统考所涉及到的专业,必须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的专业统考本科合格分数线,录取规则按照所在省(区)体育类招生录取的有关政策执行。若各省体育类录取规则不明确,则按照在专业和文化成绩双上线的前提下,文化成绩×50%+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75%=综合分,根据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民族班录取原则:凡湖北省内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且分数在湖北省本科分数线下40分以内的考生可以填报,学校根据省招办对民族班的投档人数,按考生实际考试总成绩进行排序,按专业计划数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凡按志愿录取或征求意见后本人同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换录、不退档、不转学。
第四章 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一二三等助学金、学校一二三等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及海外研修奖学金、中软国际奖学金、金蝶奖学金、鲲鹏奖学金、翔宇奖学金、达瓦奖学金。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有以“奖、贷、减、免、勤、资、补”为主要内容的多元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学校设立足额的勤工助学岗位,采取积极争取社会援助和捐资助学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招生宣传手册、招生简章、报到通知书等方式及时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公示的收费目录执行收费,接受学生、家长、社会以及教育、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部门:湖北恩施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718-8438998(兼传真);0718-8965960;15586618868;15272222225。
第二十二条 招生信息咨询:
①本校网址:http://www.hbmykjxy.cn
②网上答疑:http://www.hbmykjxy.cn/zsw/
③ E-mail:hbesxyzsb@163.com
④咨询QQ:3007341751 3007341752 3007341753
⑤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u/6129064277
⑥微信公众号:湖北恩施学院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湖北恩施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