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四、学校地址:天津海河教育园雅深路4号
五、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53年,学校伴随着共和国成长。学校是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国家级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信息技术国家级“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天津市外国留学生实习实践基地。
学校坐落于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核心区、“天津智谷”——天津海河教育园。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1000余人,校园(含系统化培养校区)总占地面积1053亩,总建筑面积29.8万平方米。学校搭建了基于云的“一网一中心”智慧校园基础设施体系,实现校园网络全覆盖。
学校坚持电子信息办学特色,紧密对接天津“1+3+4”产业体系,全面优化专业群布局。专业分布覆盖人工智能技术与应用、云计算与大数据运用、5G通信与物联网技术、智能制造、数字创意设计、现代智能管理服务等多个重点产业领域。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委员会负责讨论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决策咨询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天津市的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4年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条 收费标准。学费:一般专业5000元/生·年,特殊专业5500元/生·年;住宿费(6人间)1000元/生·年。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24年新生报到须知。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最终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九条 院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以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为准。
第十条 我校招生专业均招收普通类考生。专业志愿录取遵循“分数优先”原则,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进档考生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对于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专业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考生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份同分投档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如省份无同分投档排序规则,在非高考改革省(区、市),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单科分数,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在高考改革省(区、市)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若所有科目成绩均相同,则同时录取。
第十二条 天津市普通类高职(专科)的录取工作,根据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的文件,以语文、 数学、外语三门统一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参考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实施录取。具体要求以天津市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我校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且需满足我校相应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四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以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天津市“中高职衔接系统培养技能型人才”项目录取的学生按照高职学校与中职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关于录取专业对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规定,我校开设的建筑设计、动漫制作技术、数字媒体技术、广播影视节目制作专业具有艺术设计和色彩表现的特点,请具有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情形的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各专业对招收男女生比例没有限定。
第十八条 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应征入伍的新生按国家政策,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学校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条 新生报到入学时,经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转专业政策执行《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为激励优秀学生不断进步和救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制定了较完善的奖励助学政策。奖助项目包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4年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承诺。同时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活动,请谨防招生诈骗,任何承诺与我校无关。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督电话:022-28772500
第三十条 咨询方式:
邮箱:zhaoshengchu2020@163.com
Q Q:2493491257
电话:022-28772526 022-26526787
传真:022-28622201
咨询地点:学校招生办公室(电子与通信技术系一楼C106)
地址:天津海河教育园雅深路4号
邮编:300350
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