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河北中医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类本科招生工作。第三条 学校名称:河北中医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14432 第五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校地址:杏苑校区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杏苑路 3 号。
第八条 学历学位证书:对取得我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河北中医学院;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 位证书。
第九条 学校概况:学校建于 1956 年,是全国建校较早的高等中医药院校之一,是河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省属重点骨干大学、省“双一流”建设高校、博 士学位授予单位、教育部卓越医生(中医)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高校、中医学专业“5+3” 一体化培养院校,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河北中医学院普通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河北中医学院普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第十二条 河北中医学院普通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河北中医学院招生办公室是河北中医学院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
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 分省生源招生计划。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各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及有关要求,经 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 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在录取时严格执行从 高分到低分的录取程序。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 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依据我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 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符合我校招生条件的考生均可填报我
校。
第十八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校的生源情况确定适当的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20%以内,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 105%。
第十九条 中医学专业(“5+3”一体化),是我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增补部分中医药院校为中医学专业 5+3 一体化招生院校的通知》(教高厅函[2017]72 号)要求设立的专业,即五年本科阶段合格后直接进入本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的三年中医硕士专 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阶段。
第二十条 免费医学定向生只招收河北省农村生源,属于国家免费医学生。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录取。
第二十一条 院校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各省份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严格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征集志愿仍不足则根据实际情况将剩余计划调剂至其他省份。学校按“分数优先(分数以投档成绩为准)”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若遇高考总分相同时,按考生高考的语文、数学、 外语三科成绩的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不设院校志愿级差。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生源地为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按照已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对进档考 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市、自 治区)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生源地为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依据当地招生办法,录取时实行“招生计划 1:1 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我校认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 20 分。我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我校本科招生录取无外语口试环节,学生在校期间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建 议高考应试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简称《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学厅〔2010〕2 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根据专业培养和就业特点,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作如下补充:
(1) 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我校不予录取。
(2) 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我校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医学技术类、中药学类、药学类、护理学类、生物工程类、心理学类等专业不予录取。
(3) 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视力矫正到 4.8 镜片度数大于 800
度者(或一眼失明)、两耳听力均在 3 米以内者(或一耳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宜报考我校医药类相关专业。
(4) 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医药学类专业,否则将难以完成学业。
(5) 护理学专业男女生不限,根据护理学专业就业特点,男生身高低于 1.65 米,女生
身高低于 1.55 米,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若发现学生个人信息与录取时所提供的高考电子档案不符(包含个人基本信息、既往病史和身体健康状况 等),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经查实属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 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学校在新生入学半年之后,给予部分优秀本科学生一次申请调整专业的机会,具体调整办法参照《河北中医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转专业管理办法》(冀中医教〔2021〕41 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费、住宿费: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河北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其中中医学(5+3 一体化) 长学制专业,本科阶段执行该专业本科生学费标准,研究生阶段执行当年研究生学费标准。 住宿费为每年 500-800 元。
第二十九条 奖助学金机制:学校奖励、资助政策体系完善。设有国家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并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 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困生补助、学费减免、校园无息救急借款、社会资助 等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政策享受资助,新 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有关资助政策详见由全国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1.招生咨询电话: 0311--89926311 89926111
2. 招生办网址: https://zsb.hebcm.edu.cn (录取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将及时通过此网站公布录取结果,最终结果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为准)。
3. 招生办电子信箱:jzyzsb@hebcm.edu.cn。
4. 招生办微信公众平台:在微信中使用“查找微信公众号”功能,搜索“河北中医学院招生 办公室”,并“关注”。
5.纪检监督电话:0311-89926053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通过河北中医学院学本科招生信息网向社会 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 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河北中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