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轨道工程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郑州轨道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郑州轨道工程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开、公正、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郑州轨道工程职业学院是一所以轨道交通、航空服务为特色专业的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学校校长付全立在中华职教社成立100周年表彰大会上荣获“黄炎培杰出校长奖”,也是我省唯—一名获此殊荣的教育专家。学校占地面积400余亩,建筑面积20余万平方米。学校教职工近400人,图书馆藏书50余万册,师资力量雄厚,管理规范严格,校园环境优美,学习生活条件优越,致力于为全国高铁、城轨、地铁行业输送优秀专业人才。
乘中国高铁发展之东风,迎全球高端就业之机遇,学校正积极响应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号召,加强专业建设,推进产教融合,深化校企合作,“使无业者有业,使有业者乐业”。开创先河,与时俱进,打造新时代高水平“大国工匠”,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五条 招生代码:6361
第六条 办学性质:民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学历证书: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培养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在规定期限内修完规定课程,达到毕业生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郑州轨道工程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郑州轨道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当年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后的招生计划由我校通过招生信息网、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教育厅、省招办领导下,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基本条件:①、符合教育部颁发的《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②、参加全国文化统考且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③、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体检要求。
第十七条 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校招生计划,按考生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所报专业计划额满,对服从调剂的考生按照分数高低的原则调剂到生源不足的专业,对不同意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所有专业男女不限,文理兼收。
第十八条 加分照顾政策按生源所在地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考生可通过各省招生部门指定的网页进行录取结果查询,也可登陆我校网站招生信息主页查询。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按照《关于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17号)》文件要求,我校各专业学费和住宿费统一按照郑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最终核准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奖励与资助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资助政策,在校学习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高校助学贷款或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还设置了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多种资助措施;并且设立了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省教育厅审核备案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郑州轨道工程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通讯联系方式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三十里铺(西绕城高速豫龙出口东1000米路北)
邮编:450100
咨询电话:0371-56525556、56525557、56525558
学院网址:www.zrevc.com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