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相关招生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大理护理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校代码(国标):14583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专科
第七条 学院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海东新城蔚文街3号。
第八条 毕业证书:学业结束考核合格,由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学籍学历在国家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电子注册。
第九条 专业资格取证:在校期间可参加全国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水平考试等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可参加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构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院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招生工作监督组,负责全面监督检查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执行情况,保证招生录取工作合法合规和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高校招生的政策和规定,严格遵守招生纪律。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
第四章 招生计划的制定
第十五条 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人才需求,制定招生计划,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批准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院分专业、分省(区、市)生源计划,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及程序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招生原则,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按云南省和相关省(区、市)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九条 学院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进行,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及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专业。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但又达到学院最低投档分数线的情况下,服从专业调剂者,调整录取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同等分数情况下,专业志愿在前者优先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志愿相同的情况,则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综合(文、理)及外语择优录取。若招生所在省(区、市)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制定有关于对于总分相同情况下成绩的比较原则,则以招生省(区、市)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原则为准。
第二十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有艺术、体育方面特长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专业特点,助产专业只招女生。其他专业男女不限。
第二十二条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除《体检指导意见》规定的条目外,根据学院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录、限录或慎录:
1.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盲)不予录取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考生慎报)。
2.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 4.8 镜片度数大于 400 度的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
3.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的,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考生慎报)。
4.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
考生特别注意:学院只招收身心健康,体检符合《体检指导意见》的考生,建议残疾考生和肝功不正常及大三阳呈阳性者慎报医药卫生类专业。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有弄虚作假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录取工作中经招生省(区、市)的省级招考部门调配后仍不能完成生源计划的,学校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省(市、区)择优录取考生。
第二十五条 学院招生录取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按照“阳光工程”要求,有关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等信息,通过学院网站、学院微信公众号、云南省招考院、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困难资助
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和大理州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学费5000元/生·年,住宿费800元/生·年。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学生入学需缴纳学费、住宿费,同时需支付购置教材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可在生源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院除设有国家奖助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外,还有学费减免、学院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校内勤工助学等资助措施,每年均拨付专款扶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列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相悖,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2021年普通专科的招生,由大理护理职业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通讯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海东新城蔚文街3号。
邮政编码:671006
电子邮箱:dlhlzyxyzjc@163.com
学院网址:www.dlhlzyxy.com
咨询电话:0872-3065884、3064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