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为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院全称: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国标代码:14049 第四条 招生代码:E19(内蒙古自治区报考代码) 第五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在学院党委、院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责成党委纪检人员、学院领导及招生办、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八条 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由学院纪检监察组和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巡视招生录取现场,对招生工作过程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学院简介 第九条 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座落于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大学城,始建于1984年,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国家计划统一招生,具有独立颁发高等专科学历证书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以医、护、药专业为特色,高端管理服务类专业为主干的专业集群,现学院设立护理学院、医学系、管理系、教育系。是同类院校中唯一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践教学基地院校,是自治区在同类院校中获得单独考试招生资格的院校。先后被教育厅评为“自治区示范性高职院校”、“优秀办学单位”、“依法治校示范校”、“就业示范100强”、“百名优秀学生母校”等荣誉称号。 我院办学35年,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探索出了一条“产、学、研”相结合,多元化发展的办学之路。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颁布的有关2019年度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规定,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的基础上,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投档比例要求:学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1.2。 第十二条 考生统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但体检不符合报考专业要求,对符合其它专业录取要求且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录取。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办法: 1、我院依据考生投档成绩,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执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区外考生按分数优先进行录取。 2、投档成绩相同的多个考生进入同一专业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平行分录取办法进行专业录取。 3、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时,如服从调剂,学校将依据高考成绩择优调剂到相应专业。如不服从调剂或因考试成绩低无法满足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体检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报考中医学、针灸推拿、护理、高速铁路客运乘务需要达到相应报考要求: 1、《护理》专业报考要求:男生160厘米、女生150厘米以上,并且色盲、色弱考生受限;只招肢体健康考生。 2、《中医学》《针灸推拿》专业报考要求:色盲、色弱考生受限;只招肢体健康考生。 3、《高速铁路客运乘务》专业报考要求: ①五官端正、肤色好、身体健康、性格开朗、举止端庄; ②身高要求:女,160~172厘米;男,170~183厘米; ③体重要求:体重(kg)=[身高(cm)-110]加减[身高(cm)-110]乘10%; ④视力要求:眼球无变形,无色盲、色弱、斜眼,矫正视力1.0以上; ⑤面部、颈部、手部无明显疤痕,肤色好,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 ⑥口齿清楚,普通话流利,英文发音基本准确,听力不低于5米; ⑦行走正常,无明显的内、外八字;无精神病史、癫痫史,肝功能正常,无肾炎,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疾病; ⑧无犯罪史,无严重违纪史。 第十五条 我院认可享受政策性照顾考生的加分或降分。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语种不限。(受师资等办学条件所限,入学后外语只开设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发现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情况(包括行为和精神异常),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学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并通过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一条 通讯方式: 学院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高职园区(大学城) 邮政编码:010070 招生电话:0471—2692106、2692107、2692012 学院网址:www.nmbfxy.com 电子邮件:beifang@vip.qq.com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内蒙古北方职业技术学院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