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保证学校2021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维护高考公平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潍坊医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潍坊医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三条 潍坊医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潍坊医学院 学校代码:10438。
第五条 学校校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宝通西街7166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招生工作。教务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开展工作。
第九条 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监督,同时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或者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计划和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考生须符合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部分专业色盲、色弱限报。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复查,如复查结果与录取时的体检结果不符,学校将按规定对学生进行专业调整等处理。
第十二条 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育测试等成绩,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除英语专业外,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报考英语专业考生,无口试要求;所有专业男女比例无限制。
第十四条 2021年在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如上海、浙江、山东、北京、天津、海南、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重庆、广东省的招生专业有选考科目要求。各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按照当地省级招生部门及我校公布的具体方案执行。
第六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在山东省外的招生计划,均为本科计划,录取批次按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录取批次执行;在山东省内的本科招生批次分为普通类提前批(省属公费医学生)及普通类常规批。
第十六条 接受投档。按各省(市、自治区)的学校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接受投档。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接受征集或后续志愿考生投档。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接受投档,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 分专业录取。
1.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根据各省(市)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分专业录取。
2.其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考生分数相同的情况下,参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成绩位次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如服从专业调剂,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予以退档。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专业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原则录取,对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同时对其余考生按成绩排序依次递补直到完成录取。征集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
3.内蒙古自治区分专业录取原则: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对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依高考总分(投档成绩)排序录取。对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同时对其余考生按成绩排序依次递补直到完成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通过录取通知书形式通知考生,考生可到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查询。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十九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凡属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冒名顶替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八章 收费标准、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其 它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生源的新生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申请迁移户口的新生可持户口簿中的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到学校报到。其他省(市、自治区)生源的新生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申请迁移户口的新生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信息须与居民身份证中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一致,迁往地址为“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宝通西街7166号潍坊医学院”。
第二十四条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种类:潍坊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和相应学士学位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潍坊医学院。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方式
招生部门:潍坊医学院教务处
地 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宝通西街7166号
邮政编码:261053 电 话:0536-8462283,8462285
学校网址:http://www.wfmc.edu.cn
E-mail:zszx@wfmc.edu.cn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潍坊医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与上级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和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潍坊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